刘某证人去世,30万元受贿事实是否存在?检察官跨国取证据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证人去世 , 30万元受贿事实是否存在?检察官跨国取证据
近日 , 河北省石家庄市检察院收到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对刘某二审上诉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
该案系检察机关原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办的案件 , 历经基层法院一审、重审 , 均确认刘某利用职权收受王某30万元人民币的受贿事实 , 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 。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 石家庄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
刘某证人去世,30万元受贿事实是否存在?检察官跨国取证据
本文插图
二审开庭现场

询问笔录有瑕疵
【刘某证人去世,30万元受贿事实是否存在?检察官跨国取证据】2019年9月 , 石家庄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何云龙受理了这起上诉案 。 经初步沟通 , 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提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拟判无罪的意见 , 主要理由为:一是关键证人(行贿人)王某的《询问笔录》存在瑕疵 , 笔录签写日期与笔录抬头日期不一致 , 王某已去世 , 无法对该笔录进行补正 , 而在一审期间检察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对此所作的解释不够充分;二是在受贿数额认定方面 , 刘某供述和王某证言均称刘某收受的是一张存有3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 , 但该银行卡既未起获 , 也没有相关银行记录予以证明;三是该案受贿款的去向未能查清 , 刘某供述其将一半受贿款15万元转至其名下中国银行VISA卡 , 用于支付儿子出国留学费用 , 但没有相关银行记录予以证实 。
获知上述意见后 , 承办人高度重视 , 鉴于该案原侦查部门已转隶至监察委 , 无法退回补充侦查 , 决定依法自行补充侦查 , 核实相关证据 。
该案一审期间 , 针对证人王某询问笔录存在的瑕疵 , 检察机关曾出具如下《情况说明》:办案人员于2016年11月9日填好询问通知书并打印好询问笔录 , 但王某未到案接受询问 , 后王某于11月15日到案接受询问时 , 办案人员使用了11月9日做好的询问笔录 , 王某根据实际询问时间在询问笔录结尾处签写了11月15日 , 因此出现上下日期不符的情况 。
承办人何云龙认为 , 这份《情况说明》虽然得到一审法院的认可 , 但从证据的关联性和客观性角度看 , 其证明力较弱 。 进入二审程序后 , 上诉人的辩护律师不认可这种解释 , 甚至认为该笔录是证人王某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作出 , 要求法院予以排除 。
“要想把当时的情况解释清楚 , 就必须向案件亲历者 , 办案人和王某的家人取证 。 ”何云龙和同事收集了三名原侦查人员各自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 , 又对王某的儿子和儿媳进行了询问 。 上述五名人员均证实 , 王某的询问笔录制作日期为11月9日 , 王某当场签字确认 , 侦查人员在询问过程中并无违法取证的情况 。
随后 , 原办理该案的基层检察院又出具了第二份《情况说明》:我院于一审期间出具的情况说明未能充分证明实际情况 , 请以侦查人员证明材料为准 。 至此 , 《询问笔录》的瑕疵问题得到解决 , 也排除了违法取证的可能 。
银行卡到底在哪
检察机关指控 , 2008年上半年 , 刘某在担任石家庄市某委主任、党委副书记期间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收受河北某公司名誉总经理王某存有3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 , 据为己有 。 找到这张银行卡 , 成为补查工作的重中之重 。
承办检察官与原侦查人员沟通后得知 , 当时办案人员曾就涉案银行卡做过大量取证工作 , 均因各种原因没能收集到相关书证 。 根据王某的证言 , 刘某收受的那张银行卡 , 是以王某的儿媳贾某的名义于2008年在河北银行某支行办理的 。 于是 , 承办检察官分别到该支行及河北银行总行对贾某的银行卡进行了查询 。
在支行查询发现 , 贾某于2008年在该行办理了大量银行卡 , 其中有一张开卡金额为30万元 , 开卡时间又与刘某受贿时间能够吻合 。 该卡除一笔卡卡转账外 , 其余取款方式均为自动柜员机取款 , 具备涉案银行卡的特性 。 承办检察官调取了该卡的那一笔卡卡转账收款方信息 , 找到了相关证人 , 证实该卡由石家庄市某局原局长顾某管控(顾某现在监狱服刑) 。 考虑到该卡在陆续取款过程中有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段未取款 , 该时间段与顾某当年因涉案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段相重合 , 因此 , 该卡可以确信由顾某控制使用 , 排除了是本案被告人刘某收受的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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