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岸;张严;股东;法院;股权;股份;投资;上海《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全国首例!这起境外自然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案在沪宣判
【程岸;张严;股东;法院;股权;股份;投资;上海《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全国首例!这起境外自然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案在沪宣判】图片均由上海一中院提供
东方网采访人员薛宁薇、通讯员王长鹏5月14日报道: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披露,今天上午,该院公开宣判一起涉外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上诉案 。采访人员获悉,该案系《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全国首例境外自然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案 。
签订“抽屉”协议,谋划合资创业
该案围绕外籍“隐名股东”变更境内公司股东展开 。据法院披露的信息,2009年,外籍当事人程岸结识中国公民张严,两人在上海开设上海俊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为程岸在国外设立的公司提供进出口服务 。
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相关规定,不同国籍的两人无法共同创办合资企业 。但若仅以张严个人名义投资公司,就成了个人独资企业,不利于保障程岸作为投资人的权利和收益 。为此,程岸让有中国国籍的弟弟程晓参与进来,自己的投资资金由此分摊在程晓和张严两人上,三人同时签订《股份协议书》,约定等条件成熟后,程岸与该公司成立中外合资公司 。这份带有抽屉协议性质的约定书,同时明确了三人的实际投资比例,即程岸51%、张严25%、程晓24% 。
而当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显示,俊达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由全体股东首次出资资金全部到位 。该《验资报告》附件《本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载明:张严出资51万,占注册资本的51%,程晓出资4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
公司运行至2012年10月时,三人又签订一份《股份协议书》 。其中约定维持原有三人对超越公司股份的实际拥有比例 。
反目成仇,创业伙伴对簿公堂
据法院公开的信息,该公司运营后,程岸提出希望张严将其代持的26%股权转让给程晓,但张严一直拒绝,并自称从未代持过股权,自己就是公司51%股权的实际所有人 。最终,程岸将俊达公司和张严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张严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中有26%系程岸所有 。
根据一审法院的审判,双方有上述一系列明确的协议相互印证程岸实际享有俊达公司51%股权,其中26%的股权由张严代持,25%的股权由程晓代持 。同时,程岸已提交打款记录、邮件往来记录来举证证明其对俊达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且在事实上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履行了其作为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俊达公司及张严虽然否认,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故一审判令俊达公司将张严名下的俊达公司26%的股权变更登记到程岸名下,张严应当予以配合 。
对于这一审判结果,俊达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俊达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两份《股份协议书》的意思表示,2009年的《股份协议书》意指未来俊达公司与程岸之间再成立一家合资企业,而非成立俊达公司本身,2012年的《股份协议书》系对俊达公司借款购买超越公司股份所作的担保 。程岸提及的涉案电子邮箱也并非张严所有,一审法院仅以程岸单方主张作出认定有失偏颇 。
新法落地,隐名外商夺回股权
上海一中院认为,涉案两份《股份协议书》文义内容清晰并无歧义,可得出两个结论:一是三人当时均确认程岸系俊达公司股东;二是程岸拥有俊达公司51%的股权,且协议均未载明俊达公司和张严所谓的借款担保事项 。此外,根据《出资证明书》的记载,程岸系俊达公司的股东,已于2009年11月3日缴纳了51万元的出资款 。最终,上海一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
对于涉外纠纷案件,该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郑天衣表示,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虽然规定外方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企业,其中中方合营人没有包括自然人,但该法已经废止 。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法》取消了原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对中方自然人合资的限制,像本案的外籍商人程岸和中国人张严在新法生效后已然可以共同创办合资企业 。
鉴于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一审法院也在诉讼期间致函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得到了相关的复函 。因此,本案程岸要求变更为俊达公司股东,不需要履行特别的审批手续,不存在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 。
(文中公司名和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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