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咸猪手”是否情节轻微,有争议不妨法庭上解决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咸猪手”是否情节轻微 , 有争议不妨法庭上解决
南都评论员 萧锐
炎炎夏日 , 行色匆匆 , 杭州有女子突然被人当街“熊抱” , 女子挣脱后报警 , 但警方最终认为男子行为情节特别轻微 , 不予处罚 。 据《钱江晚报》报道 , 本职为律师的受害女子因对处罚结果不服 , 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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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法律专业背景并非此事被媒体“小题大做”的全部原因 , 要指出的是 , 普通治安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受害者)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 , 通过诉讼渠道寻求争议解决 , 是值得肯定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
在遭遇“咸猪手”报警求助之后 , 对个案处理的进度、结果保持关注 , 应当说是受害人的本能 。 不难发现 , 在各方对强制猥亵的定性没有疑问的情况下 , 本案缘起于对猥亵情节的程度判断 。 办案机关因猥亵“持续时间较短”而认定的“情节特别轻微” , 在受害人看来 , 却有公众场合 , 特别是学校周边作案这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因素 , 而且作案时间短是源于受害人的挣脱和反抗 , 并非嫌疑人的主动放弃 。
需要明确的是 , 无论是普通治安案件 , 还是刑事追诉 , 现行法律都赋予了办案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判断追究与否的权力 , 违法犯罪情节的轻重决定了具体案件的程序走向 。 落到个案层面 , 则是治安案件中的“不处罚”与刑事案件中的“不起诉”频繁进入公共视野 。 仅以近期舆论热点为例 , 就有成都某中学教师猥亵男生被认定“情节轻微”等案件 , 因办案机关与受害人在案情程度判断上的争议而引发诸多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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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违法、犯罪情节的程度判断 , 直接决定了最终的处罚结果 , 而“情节特别严重”更可成为对相关行为加重处罚的法定要件 。 相对而言 , 财产型案件因便于量化 , 对违法犯罪情节的轻重判断可以有相对统一的标准 。
而人身侵害型案件则显得困难 , 办案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相对较大 , 特别是一些最终未经司法判断的个案处理 , 也才更容易陷入纠纷 。
不仅如此 , 除了对违法犯罪情节的轻重判断 , 还有对涉案人员在到案后的态度评估 , 办案机关与受害人的体验也同样可能千差万别 。
如本案所示 , 在警方看来的“主观认错悔过态度较好” , 在受害人的体会中 , 却是“从来没有接到过嫌疑人的道歉” 。 违法(犯罪)情节的轻重因为属于具体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 , 而在争议发生后则尤其需要司法的专业介入 。
受害人因个案后续处理争议走上法庭的情况 , 固然不多见 , 但却因此而更具公共价值 。 国家对受害人异议权利的保障 , 一直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 无论是选择复议、申诉还是最终对簿公堂 , 都为司法裁量介入社会纠纷、最终定分止争留有相当的空间 。
从治安案件中因情节轻微而免予的处罚 , 到刑事案件中的法定、酌定不起诉 , 法律都赋予了受害人一方提出异议的权利 , 让具体司法裁量在其中能秉持专业做出判断 。
不仅是本案涉及的治安处罚轻重 , 甚至在刑事案件中还有自诉制度的设置 , 只要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 , 应当依法追究但却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其都可以向法庭提出自诉 。
【南方都市报“咸猪手”是否情节轻微,有争议不妨法庭上解决】“咸猪手”的情节轻重 , 性骚扰的程度判断 , 有争议就不妨上法庭 。 具体司法应当成为社会成员寻求权利救济的可信赖渠道 , 这也是公众选择信仰法治的社会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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