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实施!这20个问题你需要了解(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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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 ,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 应当依法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 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 , 注册登记前 , 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临时上道路行驶 。
《条例》凸显便民导向 , 尽可能优化程序 , 减少环节 , 提高效率 , 为此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 , 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 , 登记不收取费用 。
08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号牌使用有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 ,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 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 , 并保持清晰、完整 , 不得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 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 , 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
违反《条例》规定 , 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 , 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并收缴号牌;买卖、伪造、变造号牌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并收缴号牌 。
09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条例》规定 ,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使用满十年;
(二)违反本条例拼装、改装或者加装;
(三)制动、鸣号、灯光及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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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规定 ,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 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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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规定 ,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 ,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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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还做出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 ,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 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 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四)遇红灯时 , 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瞭望 , 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 ,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 , 停车让行;
(七)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 , 遇行人横过道路的 , 应当避让;
(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 , 应当开启照明灯 , 减速慢行;
(九)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
《条例》规定 ,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 不得有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 不得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禁止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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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有哪些保护性规定?
《条例》规定 , 电动自行车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 , 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 , 机动车应当减速让行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夜间在窄路、窄桥会车时 , 机动车应当使用近光灯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 , 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先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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