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实施!这20个问题你需要了解( 三 )


14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停放作出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 , 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 , 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 。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 ,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 , 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
15
《条例》对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过渡期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规定 , 本条例实施前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 , 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 , 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附省内各设区市过渡期具体日期) 。违反《条例》规定 , 已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过渡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 , 或者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且未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
16
《条例》在保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规定 , 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 , 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居民住宅和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以及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 禁止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
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 。居民小区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
17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条例》规定 ,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 , 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
18
《条例》对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规定 ,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对本单位所属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 , 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电动自行车管理台账 , 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考核;
(三)不得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
(四)做好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
(五)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 , 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
(六)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其他规定 。
19
《条例》关于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管理体系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规定 ,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 将违法生产、销售、违法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记录 , 纳入个人、企业的征信管理体系 。
20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非现场”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规定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 , 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 , 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逾期不接受处理 , 电动自行车仍然上道路行驶 , 被发现后拒不接受处理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
■7月1日起实施!这20个问题你需要了解
文章图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