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涉嫌提供账户并协助配资,恒泰证券这单违规震动券业,以出借账户招揽客户,200多万利小处( 二 )


恒泰证券由此收入202万 , 监管认定公司行为
告知中表明 , 经查 , 恒泰证券在各账户借用期间取得业务收入2,026,892.51元 。 其中 , 账户借用期间的起算日期为首次委托交易上述股票之一的日期 , 截止日期为被动强行平仓前最后委托交易上述股票之一的日期;业务收入包括各账户借用期间收取的交易佣金和融资融券利息 。
余安义作为部门负责人 , 未能关注截图内容并及时在早期发现账户借用及配资活动 , 是证监会认定余安义的失职所在 。 告知书中提到 , 在安排下属陈禕杰与杜明艳对接后 , 余安义于2018年3月17日通过微信收到陈禕杰发来的截图 , 截图显示"张宏宴"银行账户向"袁寿眉"银行账户转入3,5000万保证金 。 陈禕杰同时请余安义尽快协调2亿元融资 , 余安义并未提出疑问 。 实际上 , "张宏宴"银行账户系许振华此次借用账户及配资所用的保证金账户 , "袁寿眉"银行账户系张超用于接收保证金并转至出借账户的过桥账户 。 张宏宴、袁寿眉均不是恒泰证券客户 , 且截图清晰可见"保证金"备注字样 。 余安义作为部门负责人 , 未能关注截图内容并及时在早期发现账户借用及配资活动 , 直至账户纠纷发生后才向上级汇报 , 系在其职责范围内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 。
恒泰证券与多名责任人各领罚单
证监会认为 , 恒泰证券内设部门机构交易部的张超、陈禕杰业务团队在履职过程中以恒泰证券的名义对外承揽账户借用业务 , 按照需求招揽多个客户账户并提供给他人使用 , 由此产生的业务收入最终归属于恒泰证券 , 相关业务团队的行为应视为恒泰证券的单位行为 , 恒泰证券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 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所述的"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行为 。
证监会决定 , 对恒泰证券责令改正 , 给与警告 , 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的监管措施 。 同时 , 对相关涉事人也给予警告和处罚 , 对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副总经理余安义给予警告 , 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区域经理陈禕杰给予警告 , 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机构交易部客户经理张超给予警告 , 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
另外 , 证监会还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拟认定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副总经理余安义、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区域经理陈禕杰、恒泰证券副总经理刘全胜、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合规专员陈建功为不适当人选 , 同时分别对上述四人处以了2-5年的相关职业禁入 。
证券账户出借新政冲击行业
新《证券法》实施两月后 , 关于"单位或个人证券账户违规出借的处罚措施"的规定 , 在业内引起了强烈争议 。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 , 监管层正在通过调研、整理分析来酝酿有关出借账户的违法活动行为认定及处理细则 。 该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监管机构的处罚保留权 , 并有将可能会对出借账户活动有关配资、垫资开户等证券违法活动实现"双向打击" 。
2014年修订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显示 , "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 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处罚 。 "
今年3月实行的新证券法 , 对券商此类违规的基础罚款金额明显加重 , 同时取消了"没收违法所得"、最高"没一罚五" , 以及对责任人员"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处罚项目:
第二百零一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未对投资者开立账户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的 , 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 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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