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卫所明代卫所的辖区属性及其管理权( 三 )


卫所对人口的独立管理 。 明代实行“配户当差”和“以籍定役”的人口管理和赋役制度 , 军、民、匠、灶等户类均世袭 , 其中军户的世袭性更突出 。 卫所军户专有黄册来管理 , 必要时再编“勾军册” , 府州县户籍中要开列“州县军户”以别于普通民户 。 因不同的户籍承担不同的差役 , 他们的社会角色也不大相同 , 比如军户例不得分户 , 以保障军差的世袭轮替;户籍身份不同 , 就读的学校、参加科举考试的地点也可能不一样 。 现存极其丰富的明代科举档案(进士题名、碑录、登科录等) , 大都有户籍类型的清楚标注 , 军户的数量仅次于民户 。 此外 ,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影印出版的《中国明朝档案总汇》展示了数量庞大的明代世袭武官群体的官方档案 , 从中可见中央对卫所户籍管理的水平之高 , 军户拥有高度的独立性 , 而围绕军户的管理又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
卫所经济管辖权的独立性 。 卫所屯地的官田性质 , 直到明朝灭亡都没有变化 , 虽然军田民佃或私下交易在明后期存在较为普遍 , 但买卖双方并无合法手续 。 卫所的仓储管理权虽然在明前期就交由附近的府州县代管 , 但卫仓服务卫所的功能定位并未有大的变动 。 明末 , 中央仍有明确规定:“卫所在省 , 则行文于布政司;在直隶 , 则行文于该府 , 一切应征钱粮 , 俱代为转行督催”(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10《覆凤阳卫所屯粮责成该府催解疏》) , 这里说的就是“代为转代督催” 。 当然 , 由于军政和行政两大系统互不统属 , 又要时常发生经济联系 , 必然会扯皮 , 军民经济纠纷屡见不鲜 。 例如宁山卫地处北直隶 , 屯田分散 , 管理权也多次调整 , “直隶宁山卫虽设于山西泽州 , 其军余俱在河南屯住 , 请仍隶河南管屯官带管 , 岁纳子粒获嘉、滑县 , 以便放支”(《明宪宗实录》卷270 , 成化二十一年九月辛未) 。 这表明在卫所与府县不同的系统之间 , 州县渗透到卫所财务中的角色只是“带管” 。
卫所司法权的独立性 。 卫所系统明初设有独立的司法机构 , 在中央 , 五军都督府下设有断事司 , 为正五品 , 专治五军刑狱 。 随着五军都督府的实际权力下降 , 断事官在建文时被裁 。 在地方 , 卫所的司法权长期存在 , 各卫所设有断事司专理刑狱 , 另常设有世袭武官担任的镇抚官 , 负责处理卫所内部的司法诉讼 。 如果军民之间发生了纠纷 , 两大系统间要协商处理 , 尤其是当军人侵犯了民户的利益时 , 不能交给府州县来审判 , 要经中央批准后 , 再委托专门的司法官处置(参见张金奎:《明代卫所军户研究》 , 线装书局2007年 , 第181~200页) 。 到明中期 , 随着权兼地方三司的巡抚、总督的派出 , 以及科道官体系的普遍建立 , 卫所与州县的司法权逐步合并 , 但主要是从上而下来调整卫所的司法权 , 卫所与府州县并行的局面并没有被打破 , 府州县必须得到授权 , 方可处理卫所的司法事务 。 明朝中后期 , 随着内地卫所与附近州县的社会交往日益加深 , 在军民杂处、高度融合的地方 , 基层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管理出现了军民合一的现象 , 这是两大管理体系长期并行的新变化(黄忠鑫:《明中后期浙江沿海“军图”初探》 , 《历史档案》2013年第1期) 。 例如明末浚县知县张肯堂在审判涉及卫所的案件时 , 仍然需要有相应的授权或委任才可处置 , 军、民的法律身份差异并没有完全消失 。
卫所对行政事务的独立处置 。 古代 , 旌表是政府为表彰百姓在引领社会风气某方面的贡献所做的奖励 , 由各管理部门逐级审查 , 最终报中央审批 , 行政程序复杂 。 卫所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 , 在这一“民政”类事业中也在独立发挥作用 。 在边地的实土卫所 , 如辽东地区的旌表 , 均由卫所官奏报完成 , 嘉靖《辽东志》中有为数不少的旌表 , 均有“卫上其事 , 旌表其门”的记载(卷6《人物志·贞烈》) 。 在内地卫所 , 卫所官负责旌表事宜的记载也屡见不鲜 , 如武平卫(明属河南都司 , 治在今安徽亳州)右所副千户金源妻卢氏 , “年二十三岁 , 夫亡 。 居丧循理 , 勤俭纺绩 , 守节无玷 。 景泰五年 , 本卫奏 , 表门闾”(成化《中都志》卷5《贞节》) 。 在广东 , 嘉靖《南雄府志·贞烈传》记有南雄千户李纯妻叶氏的事迹 , “年六十余 。 十所军旗上其事 , 核实三次 , 未蒙旌表”(嘉靖《南雄府志》下卷《传·贞烈》) 。 到明代中后期 , 卫所中的儒学官员以及巡抚、巡按等官也参与卫所内的旌表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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