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智库原子智库| Uber在美遇法律风波,会否形成共享经济平台用工蝴蝶效应?( 四 )


加州试图用劳动法来规范平台用工的做法 , 忽视了平台用工的独特性 。 美国前劳工部长、康奈尔大学教授Seth Harris指出 , “平台与独立工作者都会对工作有所控制 , 但关键决策权仍由独立从业者控制 。 也许最重要的是 , 没有雇员可以像独立从业者一样选择何时、是否、如何以及在何地工作 。 ”若将平台用工推向全日制工作 , 没有任何一个平台能够作为百万人的雇主 。
康奈尔大学Louis Hyman教授预测 , 如果未能达成和解 , Uber和Lyft退出加州是非常可能的 。 用劳动法调整平台用工的思路 , 实质上是用工业时代的劳动制度来解决网络时代的问题 。
放眼世界 , 在“劳动二分法”之外还有“劳动三分法” 。 德国学界已提出 , 网约工是“类雇员” , 是介于劳动者与独立承包人之间的劳务提供者 , 有不同于劳动者的自主性 , 但在一些方面有类似劳动者的社会保护需求 。 基于类雇员理论和制度 , 德国形成了“劳动者—类雇员—自雇者”三分法框架 , 面对平台用工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和制度弹性 。
由此观之 , 美国所谓的平台用工或者说我国的C模式 , 处于“劳动二分法”两极之间的制度空白地带 , 因此无法“二选一” 。 美国学界已意识到这一问题 , Seth Harris教授提出了“独立工人”的概念 , 作为“雇员—独立承包人”的中间形态 , 意图填补“劳动二分法”的空白 。
我国有一段时间也在争论 , 要不要用《劳动法》调整平台用工 , 但从目前的政策走向来看 , 基本跳出了“劳动二分法”的局限 。 国务院于2019年8月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 , “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 , 区分了“平台企业以劳动关系形式雇佣的劳动者”与“灵活就业的新型平台用工劳务提供者”;并针对当前突出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指出 , “鼓励平台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分散风险 , 更好保障各方权益”;同时“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 , 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 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 , 引导更多平台从业人员参保 。 ”
网络时代当然有诸多未知 , 但也有诸多误解 。 当面对平台用工 , 似乎误解的影响更大 。 平台用工有其创新性 , 但切勿在尚未深入了解前就夸大其重要性甚至是破坏力 。 每一种用工形态都是诸多因素的集合 , 利用其优点也就必然须承担其缺点 , 而法律对于每一种用工形态均须平衡各方利益和诉求 , 形成妥当的规则体系 。 相信我国灵活务实的制度探索 , 会促进平台用工发展 , 实现更大的社会整体效益 。
(文章标题为编者所加)
原子智库原子智库| Uber在美遇法律风波,会否形成共享经济平台用工蝴蝶效应?
本文插图

原子智库·腾讯小满工作室出品 | 第385期
运营编辑:赵家宁
本文版权归“原子智库”公众号所有 , 如需转载请在文后留言 , 经允许后方可转载 , 并在文首注明来源、作者及编辑 。
原子智库原子智库| Uber在美遇法律风波,会否形成共享经济平台用工蝴蝶效应?
本文插图
【原子智库原子智库| Uber在美遇法律风波,会否形成共享经济平台用工蝴蝶效应?】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