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抓蛤蟆、捕麻雀、养鹦鹉、打野兔都要被判刑?( 三 )


· 如今已属于极危和濒危的「雪豹」、「白唇鹿」等 , 在彼时还是「有一定数量」可「严格控制猎取」的野生动物1980年 , 国务院颁布《野生动物保护和狩猎管理条例(草案)》 , 明确划定了三类一百五十种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 连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 , 严格禁止各种以偷猎、倒卖、走私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后 , 立法部门全面加大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处罚力度 。 倒卖、走私一张大熊猫皮一度会被判处死刑 。
尽管《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众多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 但由于法律本身理念矛盾、实施细则不清、脱离实际等缺陷 , 在具体的实践中一直麻烦不断 。法规与现实的距离首先 , 在「资源观」的影响下 , 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界定本身就存在重大的缺陷 。从一开始 , 这一范围就被限定为「濒危动物」和「三有动物」 , 林业部也先后公布了相应的保护动物名录 。但在这一法规指导下 , 那些「没有价值」的野生动物就被彻底驱离出了保护范围 , 这样的做法既不利于保护生态 , 也不利于生物多样性 。于是在按照保护动物名录僵化执法的中国 , 就出现了抓蛤蟆、打野兔、养鹦鹉会被判刑 , 但很多没有及时列入名录的濒危物种却不受保护的魔幻景象 。· 发现于1983年的伊犁鼠兔 , 现存数量仅2000只左右 , 但在理论上既不属于「重点保护动物」也不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另一方面 , 「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和「三有保护动物名录」所代表的阶级和成分的固化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尽管《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出台时就规定了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调整保护动物名录的职责 , 但却并未对修订时限、频率作出明确的规定 , 于是在实际执行中 , 《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在1989年颁布以来的近30年间 , 几乎没有任何变化 。
· 30年间唯一的变化就是2003年时将麝从二级保护动物升为了一级然而在漫长的30年间 , 许多保护动物的种群数量和生存状况却在不断地发生着改变 , 很多濒危物种的生存状况就因为保护级别的固化而长期得不到改善 。
· 目前总数量不超过50只的中华凤头燕鸥依然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 数量已不足1000头的长江江豚仍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除了立法层面的缺陷以外 , 现行法规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则更为严重 。自1988年出台《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来 , 中国一直在实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制度 , 获得许可证的个人或机构只要缴纳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 , 即可开展经营和利用活动 。在具体执行中 , 由于制度运行得不到有效的监管 , 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工作十分混乱 , 很大程度上沦为花钱就能办事 。
· 很多许可证上对经营范围的表述都会使用「山鸡」、「野兔」之类模糊不清的非科学种属名称在这类驯养机构里 , 野生动物的生存状况也往往堪忧 , 而且很容易成为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转为合法商品的镀金场所 。
· 曾一度引发各界关注的活熊取胆 , 即发生在此类合法饲养场所而相比于成规模的经营开发 , 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涉及个人日常生活时更显得极不友好 。理论上 , 个人要饲养和繁育乌龟鹦鹉等早已在国外实现成熟宠物化繁育的「野生动物」 , 同样需经繁琐的程序获得法律凭证并缴纳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 , 使这一制度完全陷入「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的困境 。这些僵化的规定除了极易引发大众争议 , 更重要的是导致司法资源的错配:真正的珍稀动物非法走私得不到遏制 , 正常宠物的饲养和交易却屡屡被杀良冒功 , 甚至外来物种被救助野放 , 危害当地生态 。

· 动物研究者对相关执法部门的批评 。 蜜袋鼯原产澳洲和新几内亚 , 野外种群状况被评估为「无危」 , 被欧美大量繁育作为家庭宠物 。 但在中国会被森林公安扣留 , 运输者仍被立案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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