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540万拆迁款究竟该怎么分

2014年 , 吴老太的一套已购公房面临拆迁 , 拆迁利益中最大一笔是540多万元的补助款 。 然而 , 这笔巨款被分割后 , 老人和子女多次对簿公堂 。 540万元属于吴老太一人 , 还是也包括户籍在老房上的子女?
拆迁公司称540万元的拆迁款没有写入书面合同 , 钱直接打给了吴老太 , 这让家庭纠纷缺少了关键证据 。 5月6日 , 在北京二中院法官的主持下 , 老人和子女以及拆迁公司的纠纷进行了二审阶段的视频开庭 , 97岁高龄的吴老太没有露面 。
■老房拆迁
老人和子女分割560万元
吴老太丈夫早年间去世 , 育有两儿两女 , 大儿子李铭也于2012年去世 。 老人租住在位于西城区潘家胡同的一套公房 , 后出资购买 。 李铭一家三口(拆迁时李铭已去世)以及二女儿李霞一家三口的户籍也在老房上 。
2014年 , 老房面临拆迁 , 吴老太作为被拆迁人 , 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 。 之后 , 吴老太收到拆迁款560万元 。
拆迁公司解释 , 这笔款项包括两部分 , 一是根据《拆迁评估报告》确定的补偿额18万多元 , 这笔钱款在上述协议中写明;二是综合补助款540多万元 , 其中包括房屋的区位价、市场评估差价、家庭困难补助等 , 这笔钱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 。
之后 , 吴老太的弟弟吴晓出面主持 , 将560万元拆迁款及利息分割:吴老太60多万元、吴老太大儿媳妇郭兰125万元、吴老太二女儿李霞一家357万多元(李霞213万多元、丈夫144万多元) , 吴晓自己25万多元 。
分割完拆迁利益后 , 吴老太便和自己小儿子李亮一家共同居住 。
■闹上公堂
是否还有一份合同成焦点
时隔四年 , 2018年 , 吴老太一纸诉状将上述拆迁利益的获得者诉至朝阳法院 , 诉由是不当得利纠纷 , 要求他们返还拆迁款 。
吴老太的小儿子李亮担任了她的诉讼代理人 。 李亮认为 , 舅舅吴晓在分割拆迁款时自己母亲并不知情 , 更未认可 。
庭审中 , 被告方称 , 当时分割拆迁款是经过老太太同意的 , 这笔钱不属于老太太一人 , 而是属于这套房子的共同居住人 。
朝阳法院一审认为 , 被告的主张属于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 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 法院最终支持了吴老太的诉求 , 被告方不服上诉 , 北京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拆迁款到底属于谁呢?一二审法院都曾向拆迁公司调查和取证 。 该公司法务人员及出具的《案件情况说明》称 , 被拆迁人就是吴老太 , 钱是给老人的 , 和其他的人没有关系 , 拆迁款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理 , 与公司无关 。
然而 , 被告方认为 , 目前的拆迁档案是不完整的 , 必然还有一份关于540万元的合同 , 只有查明这笔拆迁款对应的拆迁合同 , 才能够确定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
目前 , 该案被告已向北京三中院提交了再审申请 , 法院已向当事人发出应诉通知书 。
■再起波澜
二女儿一家又将母亲告了
2019年 , 二女儿李霞一家三口作为原告 , 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为由 , 将母亲吴老太和拆迁公司诉至西城法院 , 因为是拆迁利益获得者 , 大儿媳妇郭兰和女儿也成为被告 。
三名原告要求吴老太返还拆迁利益各90万元 , 共计270万元 。 审理过程中 , 法院将案由变更为共有纠纷 。
被告拆迁公司再次表示 , 涉诉房屋的被拆迁人就是吴老太一人 。 至于原告认为自己是房屋的共居人 , 应该分割拆迁利益 , 这属于家庭内部矛盾 。
西城法院审理认为 , 在案证据证明被拆迁人是吴老太 , 涉案协议中均未见给予户籍人口或共居人口拆迁补偿的约定 , 因此 , 拆迁款属于吴老太 。
但因为拆迁公司称 , 540万元的拆迁款中一部分是困难补助 , 且在《拆迁困难补助申请表》中 , 吴老太表示自己和孙女(郭兰女儿)、外孙女(李霞女儿)经济上有困难 。 因此 , 西城法院认为540万元中有外孙女的一部分困难补助 , 酌定为50万元 , 一审判决驳回三名原告其他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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