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木木的历史从私有物到成为人,汉朝制度下奴婢社会地位的提升( 二 )



阿木木的历史从私有物到成为人,汉朝制度下奴婢社会地位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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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壁画
除此之外 , 奴婢还可以替自己赎身 。 《汉宫旧仪》上有记载"奴婢欲自赎 , 钱千万 , 免为庶人" , 这句话的意思是奴婢想要自己赎身 , 可以准备好足够的钱 , 就可以免为庶人了 。 这是曾经的"物件"们想都不敢想的事情 。 另外除了上述两种情况 , 如果奴婢对主家贡献大或者是受到主家喜爱 , 还可以由主人做主放归 , 从奴婢变成一个正常的庶民身份 。
(2)奴婢拥有自己的户籍记录
所谓户籍 , 指的是一个人的户口信息 。 我们现在都知道户籍是一个人户口身份的所在 , 没有户口的人等于没有合法的社会身份 , 有了户口才等于是有了身份 , 知道是从哪里来 。 奴婢作为一种物品 , 之前是没有户籍记录的 , 只是作为主家的财产被登记 。 但是根据张家山汉简资料可以知道 , 汉朝的奴婢是有明确户籍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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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古代书简
汉朝的官奴有明确的户籍造册 , 以便进行管理 。 当时实行人口税 , 奴婢作为一类人也是要交人口税的 , 只不过是由其主缴纳 。 这时候的奴婢已经作为一类人 , 有了出身以及户口记录 , 再也无法随意抹杀 , 实现了从物到人的一种转换 。 三、汉朝保障奴婢社会身份及权益的实现的法律政策
(1)法律禁止越界贩卖奴婢
奴婢在作为物件的时期 , 最可悲的事情就是可以被随意贩卖 。 但是汉朝却规定了奴婢的买卖不可以随意进行 。 《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上记载过一个故事 , 说的是一个官员悄悄差人买卖奴婢 , 获得了许多赃款 , 被朝廷发现以后就杀掉了 。 可见 , 奴婢的买卖不再仅仅是主家意愿 , 而是要遵循国家的政策规定 , 甚至受法律的保护 。 王莽当政时提出"奴婢为私属 , 不得买卖" , 意思是奴婢作为主家所私属财产 , 不能随意被买卖 。 虽然这里也是将奴婢作为一种物件 , 但是却不是可以随意进行买卖的 , 更加不能随意决定其生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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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莽画像
(2)法律对奴婢人身安全权益的保护
除了不能随意贩卖奴婢之外 , 汉朝还对奴婢的人生安全权益进行了一系列的保障 。 作为主人 , 不能随意对奴婢进行打杀 , 随意打杀甚至于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制裁 。 汉光武帝就曾经下诏 , 诏书的内容是"天地之性人为贵 , 其杀奴婢 , 不得减罪" 。 可见在光武帝刘秀的眼中 , 奴婢跟寻常的人是一样的 , 因为人命十分珍贵 , 所以不能因为是奴婢这种阶层就随意的决定其生杀大权 。 主家杀害奴婢跟杀害其他人一样 , 是需要承担杀人所需要的承担的法律制裁 , 而非因为奴婢的身份低微 , 就对惩罚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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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光武帝刘秀
(3)法律保障奴婢的婚姻权益
汉代除了承认奴婢的身份 , 保障其人生安全外 , 对其婚姻权益也有所规定 。 首先 , 奴婢不再作为一种随意欺辱的对象 , 被任意欺凌 。 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 , 主家不可随便强迫奴婢发生不正当关系 。 其次奴婢的婚姻对象不再受到限制 。 奴婢作为一种特殊的群属 , 其身份与良民不同 , 甚至于在之前不可以与良民通婚 。 但是到了汉朝 , 奴婢可以选择与良民通婚 , 汉武帝皇后卫子夫就曾是公主家的奴婢 , 却可以位居皇后之位 。 其弟卫青也是公主家奴 , 因为军功卓越 , 甚至可以成为驸马 。 皇家对此都不甚在意 , 更何况于寻常人家 。 宫中的奴婢原本是官奴 , 可此时却可作为赏赐嫁给官员 , 西汉霍光夫人也是婢女出身 , 这类案例屡见不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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