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保新规信保新规严控承保限额:阳光众安急刹车 人保平安待转向

北京联盟_原标题:新规严控承保限额 , 信保业务大变脸:阳光众安国泰急刹车 , 人保平安待转向
5月19日 , 银保监会对外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 , 对险企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偿付能力、承保限额等方面提出了提出更高要求 。
在偿付能力方面 , 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偿付能力要求从此前的“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 , 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提高至“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 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 且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
在承保限额方面 ,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 , 其中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 。
根据新办法的承保限额 , “慧保天下”通过数据测算 , 在10倍净资产承保限额的宽松情境下 , 在2019年前五大险种中出现信保业务的20家财险公司中 , 阳光财险、安达保险、国泰财险和众安在线4家公司的2019年信保业务规模已经超出测算区间上限 , 踩刹车已是必然选择;在4倍净资产承保限额的严格场景下 , 人保、平安、永安等6家公司也已经超出测算区间下限 , 若公司均是融资类业务 , 则迫切面临转型需要 。 (详见文末附表)
严监管下 , 经历了“高增长、高亏损、爆雷潮”的信保业务 , 在2020年已经触及增长天花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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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全面收紧融资性信保业务 , 提高准入门槛 , 鼓励为小微企业增信
5月19日 , 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 替换已试行3年的相关暂行办法 。 新《办法》围绕“差异化监管 , 高质量发展”的思路 , 严格风险敞口控制 , 强化内控管理 , 引导业务高质量发展 ,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4个方面:
(1)强化融资性信保业务监管
《办法》中 , 将信保业务细分为“融资性信保业务”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 , 重点强化对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 。 “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
据了解 , 当前市场中常见的细分信保险种 , 例如个人消费类贷款保证保险、个人购车贷款保证保险、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均属于此类 , 在整个信保业务中占比较高 。
(2)提高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门槛
此次《办法》将保险公司融资性信保业务门槛提高为“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 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 且需要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 2017年版旧规仅规定 , 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 , 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 , 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3)设定融资性信保业务上限 , 鼓励为小微企业增信
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的基础上 , 《办法》进一步规定 , 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 , 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 , 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 , 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
同时 , 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 , 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
(4)设置6个月过渡期 , 化解存量风险
为稳妥有序化解当前存量业务风险 , 《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 , 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 , 过渡期内 , 采取总额控制 , 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 , 过渡期后 , 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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