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婚姻家庭纠纷审判热点、难点35个问答(超实用)(16)


在父母对子女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 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司法解释执行 , 但法院应尽量多做调解工作 , 尽量保证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完成学业;如果父母离婚时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大学毕业时 , 就应按照约定履行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是对父母的最低要求 , 父母自愿负担女儿上大学的费用 , 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 子女有权主张父母按约支付抚养费 。
从现实情况看 , 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 , 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 。 我们认为 , 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 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 适用父母的约定 。
三十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符合以下条件:
1.存在重大理由
《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是《物权法》规定的共同共有的一种形式 , 必然要遵循《物权法》有关共同共有制度的一般原则 。 关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 , 《物权法》规定的原则是 ,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 , 应当按照约定 , 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 , 可以请求分割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 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仅规定了两种重大理由的情形: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
应当注意的是 , 应将“重大理由”仅限定为上述两种情形 , 除本条规定情形外 , 既不能类推适用 , 亦不能扩大解释 , 以避免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随意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 损害家庭稳定及影响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功能的实现 。 如在判断是否属于第一种情形时 , 应区别当事人的不同主观意图 。 从主观上 ,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者伪造债务等行为应为夫妻一方的故意行为 , 通过上述行为 , 实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 因过失行为导致的共同财产毁损 , 不适用该条规定 。
2.分割共同财产的前提是不能牺牲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 不必然支持另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 , 只有同时满足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 , 方能获得支持 。 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法定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医疗费用 , 与保护债权人利益冲突时 , 也不能侵害债权人利益 。
因此 , 只有同时满足存在重大理由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条件时 , 法院才会支持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 婚内财产分割的权利规定 , 无疑对于充分保障婚内财产权利有着重大意义 。 给无法离婚、不便离婚、不想离婚的当事人快速寻求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途径 。
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时应注意:第一 , 此为不解除婚姻关系、不变更原夫妻财产制前提下的分割 , 当事人诉请分割的只是已经形成的现有夫妻共同财产 。 析产后 , 一方或双方重新获得的财产 , 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 国外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 , 婚内财产分割需以“非常财产制”为前提 。 也有少数国家规定 , 婚内财产分割无需以分别财产判决(非常财产制)为前提 , 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在共同财产分割后 , 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 , 而后者则继续实行共同财产制 。 由于《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非常财产制 , 因而应当理解为分割共同财产后 , 夫妻对将来的财产仍然实行共同财产制 。 且继续实行共同财产制 , 对于保护收入较低弱势一方比较有利;第二 , 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人为夫或妻 , 第三人无此项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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