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内蒙古一正厅贪腐细节获披露:单次索贿3000万,近20家企业行贿,6名官员涉案( 五 )


温永琳系联创公司法定代表人 , 在李世镕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期间 , 为了得到对其公司的关照 , 从2008年至2011年分五次向李世镕行贿380万元 。2014年3月 , 温永琳找到时任国土厅党组书记、厅长的李世镕 , 以鄂尔多斯东胜区政府欠联创公司债务以及自身经营困难为由 , 提出向国土厅下属的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与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借款 , 用于偿还其公司外欠贷款 。李世镕在明知公款不能出借给私营企业的情况下 , 示意温永琳可以通过土储中心先借款给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 , 再从东胜区政府借出款项 。得到李世镕的授意后 , 温永琳又取得东胜区区长蔺某个人的同意 , 蔺某违规指示东胜区国土资源局、东胜区财政局、联创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分别向自治区国土厅、土储中心以棚户区改造资金为由办理借款以及担保手续 , 后在李世镕的指示下 , 土储中心违反资金审批使用规定 , 与城投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 并由东胜区财政局、联创公司作担保 , 将国土厅暂借给土储中心的专用资金中的1.5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城投公司 。2014年4月12日 , 城投公司董事长李某6按照蔺某的指示 , 未经审批就与联创公司签订借款协议 , 将该笔承兑汇票背书借给联创公司用于经营活动 。2014年4月23日 , 蔺某指示东胜区政府办公室在未经集体研究、未经履行公文签发程序的情况下补发了【2014】121号会议决议 , 内容为同意城投公司向国土厅借款1.5亿元 , 并同意该笔款借给联创公司 , 并将发文日期写成2014年4月10日 。
李世镕滥用职权细节
2011年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启动了“鄂尔多斯航空产业园”项目 , 鄂尔多斯卡米航空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鄂尔多斯卡米航空工业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卡米公司”)为承建单位 。2012年1月 , 卡米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向时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的被告人李世镕请求帮助借款予以解决危机 。李世镕利用其职务之便违规将7000万元以鄂尔多斯市工业博物馆建设前期借款的形式通过鄂尔多斯祥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借给了卡米公司 。借款到期后 , 卡米公司向祥和公司还款550万元 , 至今无力偿还剩余欠款 。2014年1月 , 祥和公司向乌兰公司借款6450万元 , 用于偿还其于2012年1月从鄂尔多斯市政府借支的工业博物馆建设项目借款 。经查 , 卡米公司无力偿还祥和公司的欠款 。被告人李世镕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国有财产损失6450万元 。
2016年4月 , 时任呼伦贝尔市委书记的被告人李世镕决定推进煤电铝制品深加工一体化项目 , 并将该项目逐级上报 。2016年5月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明确回复 , 该项目属于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严禁新增产能的电解铝项目 , 不同意见建设 。被告人李世镕在明知其推进的项目没有获得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准的情况下 , 仍强令内蒙古蒙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东公司”)启动该项目 。蒙东公司遂开始前期工作 , 并于2016年8月同河南省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产能置换指标折价投资合作协议》以及《产能置换指标折价投资补充合同》 。该项目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被呼伦贝尔市政府勒令停工 。蒙东公司因无法履行上述合同 , 向合同相对方赔偿违约金共计850万元 。被告人李世镕的行为造成国有财产损失850万元 。
李世镕玩忽职守细节
2013年4月2日 , 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被告人李世镕利用其担任国土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之便 , 干预矿业公司对鄂尔多斯市绿能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公司”)的投资决策 。在明知矿业公司前期调研结果显示合作对方资金困难、多晶硅项目获批可能性低、会上有明确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投资 。2013年10月29日 , 矿业公司按照李世镕的意见同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普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绿能公司(三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赵树清)签订了《鄂尔多斯市绿能光电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 , 所有投资用于启动5万吨多晶硅及配套的2*35万千瓦自备电厂项目 。矿业公司为了能够顺利推进该项目 , 陆续向绿能公司投资 , 截止2014年8月8日 , 项目总投资已达13.752846亿元 。因项目可行性差、资金链断裂、项目审批无法推进 , 绿能公司现已停产 。被告人李世镕超越职权范围的决策行为造成损失共计1.073942亿元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