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国首部民法典细化金融实务操作 完善金融安全制度( 二 )


"民法典草案独立成编设计了侵权责任 , 这又是一项前所未有的独立设计 , 彰显了民法作为民事权利救济法的崇高价值 。 "田国兴坦言 , 我国侵权责任制度从传统民法的债法当中抽离出来 , 担当着保护民事权利的神圣使命 。
此外 , 在田国兴看来 , 民法典草案遵从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形成的习惯 , 设计了合同法编 , 并未依照传统民法典设计债权法编 。 "这种设计集中规定了合同制度及其种类 , 并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规定为准合同 , 巧妙地将传统民法典债法制度的精髓融化进合同法编中 , 既体现了中国特色 , 又不破坏传统体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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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金融实务操作
民法典草案中 , 虽然很少有直接规范金融行业的法条 , 但物权编、合同编中的相关法条 , 又与金融行业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 , 会直接影响到金融行业中的相关活动 。
林菡告诉《国际金融报》采访人员:"金融行业与民商事法律息息相关 。 本次民法典草案融合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民事单行法律 , 对于金融行业的实务操作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 同时也做出了更细化的指引性规定 。 "
哪些法条将会对金融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事实上 , 所有的金融活动都离不开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 。 其中 ,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 规定了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
民法典草案第522条指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 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 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 。 "
"从这条规定来看 , 规定了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所享有的拒绝权、履行请求权以及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违约责任请求权 , 这些都是现行合同法中尚未规定的内容 。 "林菡认为 , 实践中金融主体之间往往存在着多角债及多重权利义务关系 , 上述规定有助于金融主体据此进一步控制风险 , 完善金融工具 , 促进市场贸易活动 , 推动金融产品的多样化发展 。
草案合同编中的第15章融资租赁合同 , 对于融资租赁金融活动做了细化规定 , 其中第745条指出 ,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 , 未经登记 ,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林菡分析称 , 此条明确了租赁的登记效力 , 对于善意相对人来说 , 是重要利好 , 同时也强调了在融资租赁金融实务中 , 不仅要依靠合同效力的约束 , 还鼓励进行书面登记确认租赁效力 。 可以说是立法者对于近年来一直野蛮生长 , 却频繁爆雷的融资租赁行业进行"敲打" , 未来融资租赁行业必将开始加强对于租赁物的监管 , 重新重视合规及风控 。
民法典的落地 , 在保证"私法自治"的前提条件下 , 也从一定程度上为金融行业的实务操作给出了指引性的规定 , 有利于金融活动法律实务的有法可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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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安全制度
对于金融行业的影响 , 孙毅补充称 , 一是根据民法典草案中的第406条的相关规定 , 即使未经得抵押权人同意 , 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 没有抵押财产做保障的抵押权 , 虽然还存在 , 但在执行方面大打折扣 。
二是根据民法典草案中的第686条 ,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 , 保证人承担的不再是连带保证责任 , 而是一般保证责任 。 按照现行有效的担保法第19条规定 ,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 按照连带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
这两种保证方式具有很大的差异 ,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可以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而债务人只有通过法院执行不到债务人财产之后才能够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上述两个变化虽然体现在民法典的不同章节 , 但其体现的法律精神是较为一致的 。 "孙毅表示 , 这两个新的变化暗示我们 , 法律在保护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利益方面有所松动 。 因此在金融行业中 , 以往过于依赖抵押权和连带保证人的金融活动将不得不重新修改规则 , 以适应新法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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