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碰瓷”如何根治?网络作品传播者须审核或标注( 四 )


对于上述问题,丛立先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需要从网络版权制度设计的角度,对当下的著作权权利体系进行完善 。“网络环境下,在坚持著作权自动获得的法理基础之上,把网络作品版权与版权标记信息、网络作品的权利管理信息结合起来 。”丛立先建议,网络上传播的作品要具有基本的版权标识或权利管理信息 。 
【“版权碰瓷”如何根治?网络作品传播者须审核或标注】“基于此项要求,网络作品的传播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必须对其传播的网络作品履行审核或标注版权标记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的规定,执行起来并不困难,网络作品传播者只要稍加注意就可实现 。”丛立先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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