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碰瓷”如何根治?网络作品传播者须审核或标注( 三 )


在丛立先看来,一些中间商所经销的“作品”并不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一般而言,对于图片,基本是按照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类别给以保护,但即便按照上述类别独创性的最低标准,有些图片也是达不到这个要求 。”他说 。 
“图片只有具备了独创性,才可以进入著作权法律体系当中,而此前这是经常被忽略的问题 。如今,司法机关和有关方面正在改变相对简单的认定习惯,回归理性认识和客观判断的正轨 。”丛立先说 。 
中间商是否存在“越位”嫌疑? 
在司法审判重申要回归著作权法立法本义,并逐步适应网络版权需求的同时,丛立先建议,在行政执法领域,对一些图片公司之类的中间商,如果存在假冒或盗用版权人的名义非法传播行为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启动调查程序,如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用做精确的统计,但从直观感受上而言,著作权类案件的原告基本上不是著作权本人,也并非一些集体管理组织,更多的则是一些类似于视觉中国之类的中间商,这样的一种诉讼格局是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值得研究 。”张正鑫向采访人员说 。 
在张正鑫看来,中间商的这类诉讼行为,从外形上来看,存在着“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活动”的嫌疑 。“特别是一些巨大体量的图片公司,通过参股或者另分设的形式,分散诉讼规模,也是印证了这种嫌疑 。”他说 。 
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其主要工作包括四项: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 
为了更好地行使管理职责,法律规定,对于某一类作品或者某一类专有权利的作品,只能由一家集体管理组织予以管理 。目前,我国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采访人员注意到,在视觉中国等关联公司中,与著作权相关的诉讼事项一直高位运行,这也是其被舆论诟病的主要问题 。在其关联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企查查信息中,截至发稿日,显示有立案信息的达4811件,裁判文书4051件 。上文提及的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在启信宝中的司法涉诉栏目中,开庭公告有9636件、裁判文书有3376件、立案信息有1656件 。而反观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以其为当事人进行查询,在无讼搜索中相关判决文书仅有7篇 。 
在视觉中国“黑洞事件”之后,人民网曾刊发评论,称视觉中国等涉案的有关公司,均不是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有关执法机关应当予以查处 。 
其实,早在十多年前,在音乐作品著作权领域,就存在一些类似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公司,在卡拉OK、文字、图片等领域,以非法集体管理和诉讼相结合的方式,干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及娱乐市场正常业务 。为此,国家版权局对相关涉案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 。 
不过,也有另外的反对声音:合法经营的图片公司提供的维权和许可服务,也许是目前最有利于图片作者和图片使用者的商业模式 。 
建立网络版权秩序 
网络空间,人们获取图片的最主要方式就是图片搜索 。但是,强大的搜索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麻烦:你无法判断搜索到图片的真实权利属性,但是图片搜索却可以精准判断你的侵权情况 。 
在张正鑫看来,实践中确实有不少中间商利用了这个漏洞,专职“版权碰瓷”的勾当 。张正鑫向采访人员介绍了“版权碰瓷”的套路:第一步,创作图片;第二步,在公开的网络平台大量发布,确保公众随手可得;第三步,利用搜索技术,发现使用的场景,利用数字技术予以存证;第四步,向使用者协商索要赔偿;第五步,协商不成,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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