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究竟合法吗?劳动者拒加班被判赔企业1.8万元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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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 , 应与劳动者就加班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 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加班待遇 。 同时 , 对于拒绝加班的劳动者 , 应予以理解和尊重 。
4月29日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该区2019年度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和5大典型案例 。 其中 , 一起劳动者拒绝加班被判赔偿企业1.8万元损失的案例引发争议 。
不过 , 此判决也只是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意见 , 并未获得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同 。
《工人日报》采访人员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等上面了解到 , 该案企业系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 , 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 。 因此 ,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从实体上并不支持劳动者需向企业赔偿损失 , 但是由于劳动者并未上诉 , 按照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 , 才从程序上维持了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
对此 ,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逸聪指出 , 典型案例的评选要有代表性和指导意义 , 在二审法院不支持其观点的情况下 , 一审法院还将自己的判决意见对外公开发布并将相关案件评为典型案例不太合适 , 此次引发舆论质疑也并不令人感到意外 。
辞退拒绝加班员工
被法院认定违法解除
采访人员从多份裁判文书上了解到 , 此案不仅涉及加班问题 , 还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等多项争议 。
常某、石某均系扬州某换热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换热器公司)检验科员工 。 2016年5月13日下午 , 换热器公司要求常某、石某加班完成公司的检验任务 , 遭到拒绝 。 此举导致换热器公司交货迟延 , 公司也因逾期交货向客户公司赔偿违约金12万元 。
换热器公司于2016年5月14日发出通告 , 主要内容为:检验科常某、石某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 , 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下班 , 属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 , 为严肃厂纪 , 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 , 给予两人辞退处理 。
不过 , 2016年5月16日 , 换热器公司工会致函公司领导 , 认为换热器公司安排加班应当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 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请求公司终止内部公示程序 , 不要发劳动解除函给石某、常某 , 继续留用 。
此后 , 常某(注:由于常某、石某两人案情类似 , 以下以常某为例介绍案情)向扬州市邗江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 请求认定换热器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 该仲裁委支持了常某的仲裁请求 。
换热器公司不服仲裁裁决 , 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16年12月 , 法院判决换热器公司向常某支付2016年5月份工资148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400元及加班工资2432元 , 合计45312元 。
换热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换热器公司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情形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 , 而系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 因此对换热器公司认为常某拒绝加班系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之主张不予采信 。
2017年7月 , 该院作出终审判决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认为员工拒绝加班导致损失
向员工索赔12万元
此后 , 换热器公司以常某、石某故意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12万元为由 , 向扬州市邗江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 要求常某、石某两人承担公司的损失 。 该委2017年8月以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 2017年底 , 换热器公司又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常某、石某二人作为检验人员 , 明知企业生产任务紧迫 , 故意拒绝加班 , 并导致企业产生损失 ,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法院根据两人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造成损失的状况 , 酌情要求其赔偿企业违约损失的15% , 也就是1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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