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三部门发文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三 )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 , 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 。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 ,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 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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