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三 )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教育、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组织应当加强沟通交流 , 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 及时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
各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 明确强制报告工作联系人 , 畅通联系渠道 , 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 。 人民检察院负责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安排 。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政策和法治宣传 , 强化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与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 , 争取理解与支持 ,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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