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起点读书”商标注册申请被驳,二审改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作决定( 二 )
综上 ,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玄霆公司的诉讼请求 。
引证商标之一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二审改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作决定
玄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 ,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 , 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
鉴于玄霆公司认可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不持异议 , 二审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
经法院审理查明 , 2020年4月27日 , 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在全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的注册 。 截止本案二审审理期间 , 引证商标一现处于商标撤销复审的行政 程序和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中 , 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 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 ,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 ,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 , 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 ”
对此 , 二审法院认为 , 本案中 , 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并公告 , 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 鉴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部分根本性变化 , 并足以影响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认定结论 , 故二审法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这一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
综上 , 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 , 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
【商标|“起点读书”商标注册申请被驳,二审改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作决定】采写:南都采访人员 封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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