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有这些行为或被开除!广东首份违反师德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二 )
(五)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 伪造、篡改数据文献 , 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违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七)组织、参与有偿补课 , 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 , 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 , 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
同时 , 有
下列行为之一
的 , 给予
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处分
:
(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 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 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活动的;
(三)通过保教活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政治观点 , 编造或故意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
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 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 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 , 给予
开除处分
,
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系统
, 任何学校(幼儿园)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
《征求意见稿》提出 ,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获取的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等资格 , 或者取得相关资格期间违反职业道德 , 应给予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
同时其违反职业道德收受的财物或谋取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退还 , 或者交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 拒不退还或者不交所在单位处理的 , 加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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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 , 可申请复核
《征求意见稿》提出 , 公办学校具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 ,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 , 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 , 按照规定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 ,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 , 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 , 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 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 , 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 , 按照管理权限 , 由所在学校或者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暂停其职责 。
《征求意见稿》提醒 , 教师受到有规定处理期限的处理 , 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 , 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违规情形的 , 处理期满 , 原处理决定单位应按程序解除处理 。 教师本人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 , 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理 。
高校:对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行“零容忍”
《征求意见稿》提出 , 对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行“零容忍” 。 高校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 应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 , 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
其中 ,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 ,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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