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明确破产清算适用范围( 四 )


【自动冻结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诉讼仲裁的代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后 ,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涉及债务人财产权利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 应当由管理人代为参加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衍生诉讼集中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 涉及债务人财产权利的民事诉讼 , 应当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特殊适用-债务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 债务人死亡的 , 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对其财产进行接管、变价和分配后 , 由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
【信息公开节点】除依法不公开的信息外 ,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债务人破产申请、财产报告、债权状况、清算方案或重整计划、免责考察等相关信息 , 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查询 。
管理人
【管理人资格】管理人由个人或者机构担任 。
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个人或依法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 , 经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 可以担任管理人 。
管理人的具体管理办法 ,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个人或者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人选;
(二)管理、监督、保障管理人履职行为;
(三)调查处理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
(四)建立完善破产信息公开制度;
(五)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
(六)其他与本条例实施有关的职责 。
【管理人监督】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职务 , 接受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 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 , 并回答询问 。
【管理人更换】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 ,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
【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核实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
(二)接管与债务人财产状况相关的财产清单、凭证及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
(三)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三年的财产变动情况 , 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
(四)提出对债务人豁免财产范围的意见 , 调查、接管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
(五)拟定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 ,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实施分配;
(六)代表债务人参加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依法需要由债务人参加的活动;
(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八)管理、监督、协助个人重整计划的执行;
(九)对债务人的免责申请出具书面报告;
(十)调查核实债务人是否有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
(十一)调查核实债务人是否有应当撤销免责的情形;
(十二)在法院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后 , 协调有关单位解除对债务人的限制措施;
(十三)本条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需要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
【管理人调查权】管理人可以持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公安、民政、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金融、征信机构依法调取债务人相关信息资料 ,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协助调查 。 必要时 , 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 。
【管理人报案】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的 , 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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