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明确破产清算适用范围( 六 )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 , 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 但是 , 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 , 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 但是 , 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 , 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
(四)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
【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 , 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五)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 。
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 , 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
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 , 按照比例清偿 。
债权申报
【债权人权利】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 , 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债权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 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 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 , 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债权到期与停止计息】未到期的债权 , 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
【未决债权的申报】债权人可以申报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
【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债权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申报债权的 , 应当在该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申报债权 。
个体工商户债务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 包括应当划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 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 , 无需申报 , 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 雇用人员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 , 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 , 雇用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申报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时 , 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 , 并提交有关证据 。 申报的债权属于连带债权的 , 应当予以说明 。
【连带债权人申报】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 , 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
【求偿权申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 , 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 , 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 但是 , 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
【连带债权申报】连带债务人中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的 , 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
【解除合同的申报】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解除合同的 , 对方当事人可以以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
【受托人申报】债务人作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 , 被裁定适用本条例规定的程序 , 受托人不知该事实 , 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 , 受托人可以以因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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