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明确破产清算适用范围( 七 )


【付款人申报】债务人作为票据出票人 , 被裁定适用本条例规定的程序 , 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 , 付款人可以以因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
【未申报的后果】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 , 非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 ,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 , 不得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 ,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但是 , 此前已分配或者执行完毕的部分 , 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
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或者个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仍未申报债权的 , 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但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和本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免除的债务除外 。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 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 。
【编制债权表】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 , 应当登记造册 , 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 , 并编制债权表 。
【利害关系人查阅权】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申报材料、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相关材料由管理人保存 , 供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查阅 。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 , 查阅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
前款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的 , 查阅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 。 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国家秘密的 ,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
【债权核查】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 , 管理人应当提交全体债权人核查 。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的 , 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 , 应当自收到债权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异议书并说明理由和相关依据 。 经管理人复核 , 异议人仍然不服的 , 应当自收到管理人复核意见后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成员】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 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
【表决权行使】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 , 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 , 不得行使表决权 。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 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 , 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 , 行使表决权 。 债权人的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 , 应当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
【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可以设主席一人 , 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
【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监督管理人;
(三)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四)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五)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八)通过豁免财产确定方案;
(九)通过可供分配财产变价方案;
(十)通过可供分配财产分配方案;
(十一)通过预期外收入分配方案;
(十二)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作出决议 。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 。
【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组成 。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为单数且不得超过九人 。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
【债委会的职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可供分配财产的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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