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明确破产清算适用范围( 八 )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 , 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材料 。
管理人、债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 , 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
【报告债委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 , 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的转让;
(二)借款;
(三)设定财产担保;
(四)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五)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六)放弃权利;
(七)担保物的取回;
(八)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 , 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
【债权人会议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 , 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 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 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召开 。
【通知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 , 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 。
【表决规则】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 , 损害其利益的 , 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 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方案未通过的处理】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可供分配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 ,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 , 由人民法院裁定 , 并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
【对裁定的复议】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六条作出的裁定不服的 , 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
重整
【申请重整】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 , 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在人民法院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 , 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申请重整 , 应当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
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 , 债权人和债务人就重整计划草案达成一致的 , 重整计划草案内容无需修改或者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修改内容未减损债权人利益的 , 债务人可以将该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
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居住的房屋上有未清偿完毕的房屋抵押贷款的 , 债务人可以与抵押债权人就该抵押贷款的本金、利息、清偿期限和方式等内容达成家庭住宅抵押贷款方案 , 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 。
【重整听证】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债务人、已知债权人等进行听证调查 , 主要就下列事项进行:
(一)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
(三)审查重整计划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
【裁定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条例规定 , 重整计划草案合法、可行的 , 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 , 并予以公告 。
【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结 , 为重整期间 。
【自行管理】在重整期间 , 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确需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 , 经债权人或者管理人申请 , 由人民法院决定 。
【担保权暂停行使】在重整期间 ,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 , 且该财产为重整所必需的 , 该担保权暂停行使 。 但是 , 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 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 , 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