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明确破产清算适用范围(12)
人民法院认可分配方案的 , 应当同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并予以公告 。
【执行分配方案】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方案的执行 。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 , 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 。 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 , 应当在公告中指明 , 并载明本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
【分配额提存】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 , 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 ,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 , 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 , 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 , 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 , 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
【提存与分配之一】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 , 管理人应当提存 。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 , 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 , 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
【提存与分配之二】破产财产分配时 , 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 , 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 , 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
【免责考察期】免责考察期为三年 ,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 。
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 , 破产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作出的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 。 违反该决定的 ,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 , 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
【不能免除的债务】下列债务不得免除 , 但债权人自愿放弃的除外:
(一)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二)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三)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
(四)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
(五)破产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的债权 , 但债权人明知破产宣告情形的除外;
(六)学生教育贷款;
(七)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
(八)债务人所欠税款;
(九)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
【不能免责的情形】破产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免除剩余债务:
(一)隐匿、伪造、变造、销毁涉及财产状况的账簿、凭证、文书类及其他物件;
(二)虚构债务或者提供虚假的债务清册;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或者拒绝履行说明义务、作虚假说明;
(四)以不正当手段妨碍管理人执行职务;
(五)隐匿、转移、损坏、不当处分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
(六)对个别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或者对个别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七)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
(八)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负担债务;
(九)八年内获得过破产清算免责 , 或者四年内获得过重整或者和解免责;
(十)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
【免责考察监督】在免责考察期内 , 破产人应当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 。
管理人负责破产人免责考察期内的消费行为监督 , 审核破产人提交的年度个人收入、开支和财产报告 , 按照财产分配方案对破产人年度新增或者新发现的破产财产进行接管分配 。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破产人的收入、开支、财产等变动情况及管理人履职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
【视为免责考察期届满】破产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视为免责考察期届满:
(一)破产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破产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二)破产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 且免责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三)破产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 , 且免责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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