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明确破产清算适用范围(14)


(七)以不正当手段妨碍管理人执行职务的;
(八)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
【债务人配偶、近亲属的法律责任】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及收入状况 , 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的;
(二)帮助、包庇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不当减少债务人财产价值的;
(三)帮助、包庇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四)帮助、包庇债务人违反本条例关于债务人义务规定和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决定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妨碍管理人执行职务的;
(六)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
【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第三人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构债权 , 虚假申报 , 或者主张虚假的取回权、抵销权的;
(二)明知债务人处于破产程序中 , 仍然取得债务人财产的 , 但为债务人日常生活需要的除外;
(三)恶意串通行使表决权 ,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
【管理人法律责任】管理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 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管理人怠于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的 , 由人民法院责令改正 , 并可以采取降低管理人报酬、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等措施;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管理人任职资格 。
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 ,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妨害民事诉讼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附则
【法律适用】本条例没有规定的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明确破产清算适用范围】【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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