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破冰( 二 )

破产后是否所有债务立即免除了?宣布破产三年后才可申请免除债务《征求意见稿》规定 ,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 , 免责考察期为三年 。 期间 , 破产人应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 。 如期间破产人违反相关限制行为 , 人民法院可延长其免责考察期 。免责考察期满 , 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 由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 债权人单独或共同推荐的破产管理人选)对破产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债务以及不能免责的情形进行调查 , 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 , 并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 , 最终由法院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 。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的 , 或者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裁定被撤销的 , 债权人可以向破产人继续追偿债务 。【解读】破产免责是破产制度的一项主要功能 。 《征求意见稿》之所将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满” , 即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 , 主要是考虑到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 , 从社会接受程度和风险防控而言 , 宜谨慎稳妥、逐步推进 。但需要提醒的是 , 除非债权人自愿放弃 , 否则有些债务是不能免除的 , 具体包括: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破产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的债权 , 但债权人明知破产宣告情形的除外;学生教育贷款;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债务人所欠税款 , 以及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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