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申报不实致房产证被注销 青岛颐中房地产赔偿房主210余万元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申报不实致房产证被注销 青岛颐中房地产赔偿房主210余万元
17年前 , 青岛市民王先生买了套青岛颐中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子 , 但因为颐中房地产在向房产部门申报时 , 提供了虚假的材料 , 导致王先生的房产证被注销 。 为追回自己的损失 , 王先生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 该案经一审二审后 , 于近日做出终审判决 , 青岛颐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房主2196733.8元 。
本文插图
位于青岛市延安三路59号的颐中花园项目 , 由原青岛颐中海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现变更为青岛颐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1年11月12日 , 颐中房地产公司与陈某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 将1单元网点以上11层1、2户房屋卖给了陈某敏 。 根据合同约定 , 该房屋的用途为商住 , 合同价款30万元 。 而房屋平面附图标注显示 , 该房屋的所在层为阁楼层 。
2002年8月15日 , 陈某敏持买卖合同、发票、图纸等资料向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房产局)申办该房屋登记 。 2003年10月8日 , 陈某敏领取了《房地产权证》 。 2003年10月21日 , 陈某敏将涉案房屋卖给王先生 , 合同价款为38.8万元 。 当天 , 双方持买卖合同等资料向房产局申办权属转移登记 。 2003年10月30日 , 王先生领取了《房地产权证》 。
但到了2004年的6月 , 颐中花园(二期)的业主委员会向房产局举报颐中房地产公司非法将设备层的房屋出售 , 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 , 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 要求房产局调查处理 。 2007年8月23日 , 房产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该决定认为:市北区延安三路59号1单元网上11层(实际13层)整层规划设计用途为设备层 。 颐中房地产公司与陈某敏在申办网上11层1、2户房屋的产权登记时 , 提供的图纸显示为阁楼层 , 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用途为商住 , 该两项内容均与事实不符 。 因该申报不实 , 导致房产局核发房地产权证产生错误 , 决定注销已为陈某敏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 并注销王先生所持有的《房地产权证》 。
因不服从该决定 , 2007年10月30日 , 王先生于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 同年12月25日 , 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处理决定 , 王先生遂诉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产局作出的注销房产证行为并无不当 , 遂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
王某对此不服 , 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经审理后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 判决认为 , 房产局注销陈某敏及王某所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并无不当 。 由于颐中房地产公司申报不实 , 导致王先生的房产证件被注销 , 他可向颐中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 。
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 , 王先生申请对涉案房屋的现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 并预交了评估费9420元 。 法院委托青岛广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 。 该评估公司经现场勘验后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 报告书显示 , 该房建筑面积128.74平方米 , 钢混结构 , 建成年代2002年 , 估价对象位于网店上11层 , 且带有阁楼 , 阁楼层利用率较高 。 本次评估假定室内装修为毛坯 。 房地产评估结果为:房地产总价2767910元 , 其中估价对象的基本层价格为15370元/平方米 , 阁楼层价格为基本层价格的40% , 综合计算委估房地产单价为15370×(1+40%)=21518元/平方米 , 取整为21500元/平方米 , 总价格为21500×128.74=2767910元” 。 王先生和陈某敏对该评估结果无异议 。
但颐中房地产公司对该评估结果有异议 。 理由是:鉴定结论依据不足 , 据其了解涉案房屋同小区房屋售价没有超过12000元的情形 , 且同一楼房房屋经青岛仲裁委委托山东瑞杰和信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 , 每平方米价值15900元 。 另外 , 评估对象实体状况有误 , 其向陈某敏出售的仅是一层阁楼层 , 并非平层再加阁楼层 , 该所谓的“平层”系王先生违法加盖 , 属于违章建筑 , 不应计入评估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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