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申报不实致房产证被注销 青岛颐中房地产赔偿房主210余万元( 二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在一审过程中认为 , 本案系房屋侵权纠纷 , 王先生购买的涉案房屋系由颐中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 。 颐中房地产公司在向房产部门申报过程中 , 申报不实导致王某的房产证被注销 。 在此过程中 , 颐中房地产公司存在主观故意 , 其行为具有过错 , 结果导致了王先生的损失 , 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整个侵权行为的要件均已成立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 , 给王先生造成损害的 ,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故本案颐中房地产公司应赔偿王先生的相应损失 , 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鉴定评估机构评估的现房屋的市场价值为2767910元 。 同时 , 王先生亦应将涉案房屋返还给颐中房地产公司 。 王某申请评估时预交评估费9420元 , 应由颐中房地产公司承担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 , 为确定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 , 原审法院委托青岛广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 , 该评估机构在其技术报告中对估价结果的确定有更为详尽的说明 。 针对颐中房地产公司对评估报告所提异议 , 评估机构也已给予答复 。 在颐中房地产公司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 , 原审法院对涉案房屋基本层价格15370元/平方米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 王先生购买涉案房屋时面积为128.74平方米 , 其在房屋装修过程中 , 加装了一层阁楼 , 擅自改变了房屋的原结构 , 与其申报的装修范围不符 , 故该阁楼部分增加的价值不应计入其损失的数额 。 但王先生对涉案房屋投入的装修费用为21.8万元 , 该部分损失应由颐中房地产公司予以赔偿 。 因此 , 王先生的损失数额应确定为2196733.8元(1978733.8元+218000元) 。
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 , 颐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王先生房屋损失人民币2196733.8元 。 一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 ,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19元 , 合计58219元 , 由青岛颐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205元 , 王先生负担12014元 。
【王先生|申报不实致房产证被注销 青岛颐中房地产赔偿房主210余万元】编辑:老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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