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调整部分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标准( 二 )


二、此次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的原则
根据《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和相关价格政策规定,此次调整收费标准的原则主要有:
一是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原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要求“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在当前公办教育资源不充足、不均衡的情况下,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此次调整收费标准的过程中,结合我市今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实行同步招生、民办学校未来发展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民办学校教职工工资支出增长、校舍租金上调、教学设备更新维护、工程基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折旧等新增因素的影响,核准了收费标准,这将有利于鼓励更多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为民办教育保留发展空间,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
二是适当控制收费标准上涨幅度的原则 。为保障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结合上述民办学校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调整的收费标准,发改、教育部门在核准时适当控制了调价幅度,使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尽量控制在可预期、可承受的合理范围内;也充分考虑了各民办学校教学管理、社会认可度、生源地经济状况等因素,体现了公平负担 。
三是放管结合原则 。此次核准的是最高收费标准,允许民办学校在最高收费标准内,结合自身办学情况和市场需求,自主制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学校更大的定价自主权 。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下发文件关于民办学校收费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上述民办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后,只限于今年秋季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 。《通知》未涉及的其他学费、住宿费项目收费标准不超过本校上年度收费水平 。
三、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核准的收费标准
《通知》规定,各民办学校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自身办学水平、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生源地经济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在招生前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
原则上,三年内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收费标准,确因特殊情况,学校实际办学成本超过核定范围而影响正常运转的,学校可向教育、发改部门申请重新核定 。
四、2019年度新建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确定
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给2019年度新建民办学校办学成本和收费标准测算带来不确定性 。鉴于此,《通知》规定,2019年度新建民办学校的2020年秋季开学新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本校上年度收费水平 。
五、第二批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2019年8月下旬,经省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育局开展了第一批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 。《通知》规定,按照分类指导、平稳有序推进的要求,自今年秋季开学起,拟将部分发展定位高端、办学投入大、师生配比高、小班制特色化教学的民办学校纳入第二批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由民办学校自行申报,具体试点学校名单由市教育局、我委共同审核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学校可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申报认定:
1.发展定位高端,面向培养国际化、专业化、特色化人才;
2.办学投入大、软硬件设施配备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3.师生配比原则上不低于1:6;
4.小班制特色化教学,原则上每班不超过25名学生;
5.生均培养成本超过4万元 。
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于2020年6月12日前向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提报申请 。经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审核认定后向社会公示 。试点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将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发展定位、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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