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内首次立法,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破冰!债务门槛50万起,债务人不得担任董监高

每经编辑 何小桃    
重磅!国内首次立法,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破冰!债务门槛50万起,债务人不得担任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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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次立法的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
6月2日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个人破产条例》) 。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 , 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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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 , 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是具有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 。 此次该条例草案已于4月底首次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 各界如有意见或建议 , 可于6月18日前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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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内首次立法,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破冰!债务门槛50万起,债务人不得担任董监高】哪些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必须已连续三年缴了深圳社保
《征求意见稿》规定 ,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 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 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 但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 , 则不能提出 。
【解读】
之所以定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 , 是考虑到深圳作为移民城市 , 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 , 因此应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 。 而一般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 , 不仅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 , 也说明其已为特区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 , 并一定程度避免出现“来深避债”的情况 。
此外 , 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 , 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 , 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 , 可以合并审理 , 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
债权人被欠50万元以上可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
《征求意见稿》规定 , 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
【解读】
除了债务人主动提出破产 , 债权人是否也有权对欠他钱的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这是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关注的问题 。 人大研究认为 , 世界各国一般都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 , 只是有些国家对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数额加以规定 , 以防止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 。 因此 , 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将与国际惯例接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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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
用“组合拳”制度设计来约束
《征求意见稿》规定 ,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 , 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 将不予受理 , 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 , 也会驳回申请 , 同时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 , 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
《征求意见稿》规定 , 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 ,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
【解读】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 。 但如何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征求意见稿》是打“组合拳” , 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约束的 。 目的就是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 , 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 ,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 , 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 , 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
同时 , 《征求意见稿》还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而非破产宣告时 , 且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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