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内首次立法,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破冰!债务门槛50万起,债务人不得担任董监高(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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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破产程序后
债务人会否受到行为限制?
重点是“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受限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债务人作出限制 。 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 , 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 , 债务人不得有这些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 , 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 , 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此外 , 这期间 , 债务人获取1000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额度的 , 都要向出借人或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
【解读】
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 , 也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 , 包括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 。 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 , 世界各国的破产法都有规定 。 同时 , 有关部门也会把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到深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 供有关单位、个人依法查询使用 。
与债务人失权相对应的是权利恢复 。 《征求意见稿》也规定 , 免责考察期满 , 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 人民法院裁定后 , 也会作出解除对破产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
同时 , 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 , 即在免责考察期内 , 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 , 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 , 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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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后是否就“一无所有”了?
合理的生活必需品和费用不用于清偿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 , “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 , 以及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属于豁免财产 。
【解读】
豁免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特有的制度之一 , 豁免财产即不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财产 。 但同时出于公平考虑 , 如果上述豁免财产 , 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 , 也将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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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后是否所有债务立即免除了?
宣布破产三年后才可申请免除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 ,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 , 免责考察期为三年 。 期间 , 破产人应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 。 如期间破产人违反相关限制行为 , 人民法院可延长其免责考察期 。
免责考察期满 , 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 由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 债权人单独或共同推荐的破产管理人选)对破产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债务以及不能免责的情形进行调查 , 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 , 并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 , 最终由法院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 。
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的 , 或者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裁定被撤销的 , 债权人可以向破产人继续追偿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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