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谎报工作年限 法院判解雇“没毛病”( 二 )


此外 , 杨雨主张 , 和岸公司明知或应知其并不符合原录用条件而仍然对其予以录用 , 故该公司再以该理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有违诚信 。 经查 , 根据岗位说明书等在案证据 , 可以显示双方在初步达成建立劳动关系合意的情况下 , 和岸公司虽调整了5年经历的条件 , 但仍将在互联网公司工作的相关年限纳入对杨雨的履历要求 , 而杨雨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和岸公司实际对其无上述履历要求 。
据此 , 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叶佳说 ,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 订立劳动合同 ,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本案中 , 和岸公司在招聘时已经对录用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 , 而杨雨隐瞒工作经历以满足岗位要求的行为违反了诚信义务 , 和岸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 ”叶佳说 。
叶佳表示 , 试用期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相了解、双向选择的期间 , 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二是录用条件应告知劳动者或进行公示;三是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有相关证据证明;四是解除权的行使时间不能超过依法约定的试用期 。 劳动者于试用期内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亦可主张劳动关系的恢复或赔偿金的支付 。
【员工谎报工作年限 法院判解雇“没毛病”】钱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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