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真的要来了!谁可以申请?是不是不用还钱了?( 二 )
一个比较著名的案例就是 , 歌曲《只要你过得比我好》的演唱者香港艺人钟镇涛 , 2002年曾申请个人破产 。 在破产期间 , 钟镇涛赚来的收入都要上交 , 破产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给予生活辅助后 , 其余收入全部用于还债 。 直到2006年10月 , 法院才批准钟镇涛解除破产 。
而在2019年 ,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在温州办结 。 该案件中 , 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 , 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 , 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 在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 , 如果他的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 , 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还款 。
具体到深圳 , 按照《征求意见稿》 , 免责考察期为三年 , 免责考察期满 , 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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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 视觉中国(000681,股吧)
进入破产程序后 , 债务人将被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 。
一是限制消费 , 包括不能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能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不能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不能旅游;不能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等等 。
二是限制职业资格 。 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逃债工具?
采访人员发现 , 民众普遍担忧一个问题 , 那就是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们的狂欢 , 成为一些人“假破产、真逃债”的逃债工具?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示 , 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 , 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 , 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
《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 , 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 , 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 , 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 还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 , 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
同时 , 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 , 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 ,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 , 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 , 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
此外 ,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追溯制度 , 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 ,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
专家建议 , 必须警惕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可能性 , 必须全方位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
律师:深圳制度体系较完善
恶意逃债成本高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监事杨科律师表示:
因为深圳具备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 , 个人的财产和债务相对透明 , 因此债务人恶意隐瞒收入和转移财产不太容易 , 想通过个人破产来逃避债务的成本较高 , 较难实现 。 而这也是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率先面世的原因之一 。
同时 , 杨科认为 , 即使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债务体系在深圳制度监管下相对比较透明 , 但债务人交易的对象、亲属和朋友等并不一定受深圳的监管体系管理 。 而且与企业法人不同 , 个人没有完整财务账簿 , 其现金资产和债权的转移比较隐蔽 。 比如 , 个人现金借款和口头合同在法律上是受到认可的 , 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串通 , 就可能虚构债权 , 还可能通过深圳之外的法院来确认债权 。 在这种情况下 , 破产管理人和深圳法院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就很难查明并准确认定债务人的财产和债权 。
对此 , 杨科认为 , “这些问题非深圳一城可以解决 , 需要对全国制度进行系统性设计 , 如未来考虑建立新的法律规则从严审查个人交易、口头合同及赠与行为 , 规定个人薪金及劳务收入不允许大额现金交付 , 规定非特殊情况个人不允许提取大额现金等 。 这样或可在一定程度上堵住转移现金财产 , 虚构债权的漏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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