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深圳拟先行先试,个人破产制度将带来哪些变化?( 二 )
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哪些需要完善?
在王苏生看来 , 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 一方面 , 以律师、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破产管理人是个人破产制度行稳致远的关键 , 必须加强管理 , 政府部门要成立专门的破产管理部门承担此项工作;另一方面 , 可以根据债务人所处的行业、个人潜力等情况开展分类管理 , 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破产 , 减少债权人的风险 。
目前 , 征求意见稿中已对管理人的职责、监督、调查权、勤勉义务、报酬、变更、辞职许可等作出规定 。 管理人怠于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的 , 可采取降低管理人报酬、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等措施 , 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与人恶意串通 ,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构成刑事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人士认为 ,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需要 。 一是要完善个人信用及财产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 , 防止个人破产申请人转移财产 , 财产无从掌控;二是要完善追究个人欺诈破产的刑事立法 , 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无处可躲 。
此外 , 业内人士还提到 , 个人破产制度的域外性可能是其实施过程中即将面临的首要问题 。 “一个人在深圳破产了 , 在其他没有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 , 其债务该怎么认定呢?”曹启选说 , 条例通过后 , 条例关于衍生诉讼集中管辖规定、深圳法院对个人破产案件所做裁决在特区之外的效力等方面 , 还需要争取上级法院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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