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索赔纠纷,能不能引入小额索赔法庭?
今年4月19日 , 重庆消费者张先生在沙坪坝区歌乐山镇的一家超市 , 花6.5元购买了一瓶饮料 , 他拧开瓶盖准备饮用时 , 发现瓶盖上显示的保质期是2020年3月2日 , 已经过期48天 。 张先生要求超市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 赔偿他1000元 , 遭到拒绝 , 他便将超市诉至沙坪坝区法院 , 请求判令该超市退还货款6.5元 , 并赔偿1000元 。 (6月3日《中国消费者报》)这起消费纠纷 , 之所以被称作是小额消费索赔案件 , 一是涉案消费金额小 , 一瓶饮料才区区几块钱;二是索赔金额少 , 依据法律规定 , 赔偿1000元 。从现行法律来讲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 , 为一千元 。 依据该条款 , 法院应当判超市赔偿1000元 。具体到本起案件 , 涉案饮料超过保质期 , 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 , 没有及时下架所致 , 并无主观故意 , 所以 , 经当地法院、市场监管局、消委会产三方 , 共同组成“产品责任纠纷专业调解室” , 最终达成和解 。 这对于消费者而言 , 尽管得到500元的赔偿 , 但由于不用走冗长的诉讼程序 , 反而能大大降低维权成本 , 提高维权效能 。众所周知 , 随着涉及食品安全、网络购物等方面的消费纠纷案件的迅速增长 , 其发展的一般规律是越往后调解的难度越大 , 程序繁索 , 尤其是消费者遇到类似小额索赔的事件 , 只靠调解这一路径 , 很可能走不通 。实际上 , 在国外许多国家 , 对小额消费诉讼有着很好的做法 。 小额索赔法庭审理案件时既不须遵循一般的诉讼程序 , 也可以不公开审理 , 消费者的亲戚、朋友都可以到庭帮助消费者 , 考虑到照顾消费者利益 , 还禁止双方当事人聘请律师 。 为方便消费者诉讼 , 小额索赔法庭还开设有夜庭和周末庭 , 并设有派出法庭 。不妨借鉴国外经验 , 在市、县两级法院 , 筹建符合国情的小额消费索赔法庭 , 利用其短、平、快的特点 , 用更简捷的诉讼程序快速解决涉及金额不大的消费纠纷 , 以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 , 减少诉讼开支 , 保障消费者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 。来源:红网作者: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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