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安全事故隐患消除 城阳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罚
近日,采访人员了解到,青岛市城阳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工程中,施工单位未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予以消除,被胶州市城乡建设局依法进行处罚 。
据了解,该单位在胶州市科苑路北侧施工的太和旺邸B区P1#-P17#楼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
【未对安全事故隐患消除 城阳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罚】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针对此事,胶州市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对于此处罚,采访人员多次联系到青岛市城阳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话一直未有人接通,无法进一步核实 。
采访人员 丛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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