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二 )


第十五条 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学费、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 。
第十六条 调整公办高中学费和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建议,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批准 。调整公办高中学费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调整建议包括学校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学校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
第十七条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以及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项目成本及有关情况,向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教育部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制定或调整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标准,须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
第四章 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定价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制定价格信息 。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
第二十条 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及公办高中学费按学期收取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 。中小学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 。学生休学、经批准转学等,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 。
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 。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
第二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
学校为学生提供正常教学以外的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
第二十三条 营利性民办高中实施收费,应与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
第二十四条 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和公办高中学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实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参照本办法同等学历(高中)教育收费规定执行,由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学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其他收费按照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学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于财政补助部分的学费可以向学生收取 。
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按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学校根据项目成本及有关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相关部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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