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某|汉中一药品公司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被判!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汉中一药品公司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 被判!
某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某伪造洋县国土局、洋县环境保护局、洋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用于项目申报未获成功 , 因触犯刑律被惩处 。 近日 , 洋县法院审理了该案并宣判 。 一审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 判处被告人冉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 宣告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冉某|汉中一药品公司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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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12年3月 , 某药业公司为申报“2012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 , 其法定代表人冉某伪造了洋县国土局洋土资发(XX)XX号、洋县环境保护局洋环评批字(XX)XX号、洋县发展和改革局洋计投备字(XX)XX号三份文件用于项目申报 , 但未申报成功 。 案发后 , 被告人被洋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 , 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 指控被告人冉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
洋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冉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 , 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 依法应予惩处 。 因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其罪行 , 在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从轻处罚 。 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 , 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可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 遂作出以上判决 。
法官寄语: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 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 都会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 , 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 犯本罪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冉某|汉中一药品公司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被判!】前事不忘 , 后事之师 , 希望被告人冉某以此为教训 , 痛定思痛 , 以后踏踏实实做事 , 切莫投机取巧 。 同时 , 告诫广大群众要树立法治意识 , 学法、知法、守法 , 时刻以积极向上的价值观矫正自己的人生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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