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发布!银保监会新增中止、恢复审查程序 明确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听( 四 )


第三十四条 决定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 , 需要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的 , 决定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到发证机关领取、换领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 。
发证机关应当在决定作出后10日内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 。
第五章 公 示
第三十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等进行公示 , 方便申请人查阅 。
第三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
(一)在银保监会外网网站上公布;
(二)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布;
(三)印制行政许可手册 , 并放置在办公场所供查阅;
(四)在办公场所张贴;
(五)其他有效便捷的公示方式 。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 ,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通过银保监会外网网站或者公告等方式公布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除特别说明外 , 本规定中的"日"均为工作日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
【申请人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发布!银保监会新增中止、恢复审查程序 明确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听】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银监会令2006年第1号)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保监会令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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