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十则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二 )


本案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三江源地区是黄河的发源地,生物多样性丰富,但同时也属于生态脆弱区 。本案在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同时,依法判决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对于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意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 
四、义马市朝阳志峰养殖厂诉河南省义马市联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义马市朝阳志峰养殖厂(以下简称志峰养殖厂)是2017年6月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鸡饲养、养殖淡水鱼 。该养殖厂毗邻黄河支流涧河,鱼塘用水系涧河渗入 。2018年2月,河南省义马市联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化工公司)向涧河上游水域倾倒工业废水,导致位于涧河下游的志峰养殖厂中养鱼塘、钓鱼塘水质均被污染,所饲养鱼苗全部死亡 。志峰养殖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联创化工公司赔偿其鱼塘死鱼损失、钓鱼经营损失、养鸡损失并承担修复鱼塘、养鸡环境修复责任及环境修复费用等 。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联创化工公司向涧河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及志峰养殖厂所养殖鱼死亡的事实均可认定,且志峰养殖厂养殖鱼水体位于联创化工公司向涧河排污的下游段,具有一定关联性,应由联创化工公司就其排污行为与志峰养殖厂养殖鱼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联创化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排污行为与志峰养殖厂养殖鱼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联创化工公司作为环境污染者,依法应对志峰养殖厂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判决联创化工公司赔偿志峰养殖厂养鱼塘及钓鱼塘损失89600元及律师费,承担环境修复费用24400元 。 
本案系上游排污引发下游损害的典型水污染纠纷案件 。环境侵权纠纷的原告需就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关联性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本案中,人民法院基于原被告在地理位置上具有上下游关系,认定关联性成立并将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承担,系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正确适用 。同时,本案裁判明确了受害人在私益诉讼中亦可就与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修复提出主张,该修复费用必须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本案的正确审理,落实了损害担责原则,对于在私益诉讼中如何处理好与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衔接关系亦具有示范作用 。 
五、甘肃兴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政府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案 
2007年,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夏河县政府)与甘肃兴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国公司)签订《夏河县王格尔塘水电站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水电站项目合同),约定由兴国公司在黄河一级支流大夏河开发建设王格尔塘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3500千瓦 。兴国公司做了前期准备工作,但项目一直未进入开工建设阶段 。2013年10月颁布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州条例)规定,自治州辖区内禁止开发建设五万千瓦及以下水电建设项目 。2016年4月,夏河县水务水电局通知兴国公司,决定禁止开发案涉水电站 。同年12月,夏河县发展和改革局、水务水电局、原环境保护局、原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禁止开发王格尔塘水电站的情况说明》,取消案涉水电站开发建设项目计划 。2017年2月,夏河县政府向兴国公司发函,收回与其签订的案涉水电站项目建设开发权,取消相关开发建设项目计划 。兴国公司诉至甘肃矿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夏河县政府解除案涉水电站项目合同的行为违法 。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水电站项目合同于2007年6月签订后,至2013年10月州条例颁布施行,兴国公司所做工作为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项目并未进入开工建设阶段,故该项目建设开发应当受州条例约束 。由于州条例的颁布施行使得水电站项目合同履行的法律基础丧失,夏河县政府依照州条例的规定,收回尚未实际开工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建设开发权,取消相关项目计划,于法有据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兴国公司确认夏河县政府解除水电站项目合同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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