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十则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三 )
本案系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引发的行政案件 。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需要,或遇法律政策有重大调整时,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权利,但因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本案中,夏河县政府根据州条例的规定,结合水电站项目并未进入开工建设阶段的实际情况,单方解除水电站项目合同,是履行大夏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维护公共利益的合法行为 。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夏河县政府决定,有利于规范黄河上游水电资源开发利用,有效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 。
六、河南省环保联合会诉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纠纷案
2015年3月至5月,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染化工公司)擅自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15车共计1000余吨,交给没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陈文玲等8人进行非法处置,分别倾倒在南乐县近德固乡潴龙河(流入黄河支流马颊河),以及千口镇柴庄村北、清丰县韩村乡等7处河沟内 。该废酸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对地表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并直接造成周边群众的麦苗和林木枯死 。河南省环保联合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东染化工公司恢复原状或承担治理费用及已经发生的鉴定评估费、应急处置费等,并公开赔礼道歉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
经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濮阳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东染化工公司赔付环境修复治理费用600万元,第一期300万元已缴纳,第二期300万元于2019年1月1日前缴纳至濮阳中院指定账户 。二、东染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春林自愿承诺:薛春林面向社会开放其拥有的CN201720746317.9号“一种回收氟化氢的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善意地实施该专利,该项承诺一经作出不可撤销 。三、东染化工公司在濮阳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四、东染化工公司支付河南省环保联合会律师费15万元 。濮阳中院将调解协议内容依法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内未有任何个人或单位提出异议 。濮阳中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 。
本案系社会组织起诉、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涉水和土壤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本案中,企业将生产出的废酸交给没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个人非法倾倒至黄河流域多处河沟,对地表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不仅包括企业承担环境修复治理费用、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还主动向社会开放了其拥有的环境保护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人民法院在依法支持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权,确保污染者及时履行环境修复责任的同时,着眼环境利益最大化,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七、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诉东营市水利局未全面履行河道监管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营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东营区六户镇武家大沟大许村西至邱家村东段两岸的堤坝被非法取土,破坏严重、未予修复,危及河道行洪及周边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于2018年6月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东营市水利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恢复堤坝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按照检察建议,东营市水利局对相关河段进行了修复,共修复岸线长度2757米 。但东营区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堤坝无法满足设计标准和汛情要求,且部分修复堤段已出现溃坝、漫堤现象,致使河道两岸农田全部受灾,生态环境破坏状态未得到治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的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改善 。东营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东营市水利局未全面履行河道监管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其继续履行职责,采取补救措施对案涉被毁堤坝予以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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