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等地区的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3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08年6月8日 , 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 , 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 , 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
2010年9月9日 , 商务部发布第54号公告 , 决定调整自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进口丙酮的反倾销税率 。
2014年6月6日 , 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 , 决定延长实施该反倾销措施 , 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6月8日起5年 。
2019年6月7日 , 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5号公告 , 决定自2019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 , 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大陆丙酮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 根据调查结果 ,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 , 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 。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 ,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 , 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 , 自2020年6月8日起 , 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 实施期限5年 。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2010年第54号公告和2014年第40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 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中文名称:丙酮(又称二甲基甲酮 , 简称二甲酮 , 或称醋酮、木酮) 。
英文名称:Acetone , Dimethyl ketone或2-Propanone 。
分子式:C3H6O
化学结构式:
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等地区的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文章图片

物理化学特征:在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液体 , 易挥发、易燃 , 有芳香气味 , 微毒、可溶于水 , 能与水、甲醇、乙醇、乙醚、氯仿和吡啶等混溶 , 能溶解油、脂肪、树脂和橡胶等 。
主要用途:丙酮主要用于制造双酚A、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丙酮氰醇、甲基异丁基酮等产品 , 同时可作为有机溶剂 , 应用于医药、油漆、塑料、火药、树脂、橡胶、照相软片等行业 。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41100 。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2010年第54号公告和2014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相同 , 具体如下:
日本公司
1 。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Inc 。 ) 7.2%
【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等地区的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2 。 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12.1%
3 。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51.6%
新加坡公司
1 。 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 。LTD 。) 6.7%
2 。 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51.6%
韩国公司
1 。 (株)LG化学(LG Chem ,Ltd 。 ) 5.0%
2 。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 CHEMICALS , INC 。 ) 4.3%
3 。 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51.6%
台湾地区公司
1 。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ORATION)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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