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等地区的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二 )


2 。 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 6.5%
3 。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 51.6%
本次复审调查期间 , 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 。,LTD 。 )继续提交价格承诺 。 商务部决定自2020年6月8日起对自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继续执行价格承诺 , 实施期限5年 。 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 , 自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 。 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 , 则按照2008年第40号公告对该公司裁定的倾销幅度(9.4%)对其征收反倾销税 。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0年6月8日起 , 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时 , 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 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 , 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 , 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本公告自2020年6月8日起执行 。
商务部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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