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沙即墨法院公开6起环境资源案件 租赁农村土地挖沙获刑十个月( 三 )
5.黄某某诉青岛某公司海域使用权纠纷
【案情简介】2018年1月3日,黄某某(乙方)与青岛某公司(甲方)签订海洋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合法拥有位于即墨鳌山湾的一宗海域转让给乙方,同时甲方将合法拥有的养殖船大小共两艘一并转让给乙方 。转让价格为1700000元(其中池某某100万、于某某70万),合同签订当日乙方首付定金给池某某30万元,余款170万元在渔业局已确认办理在乙方名下当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池某某70万、于某某70万) 。同日,青岛某公司出具同意函,同意将转让款项支付池某某和于某某 。2018年11月23日于某某向原告黄某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黄某某海域转让费70万元 。因之前于某某欠黄某某75万元,此次付款并未实际交付,两人确认债务相互抵消 。2018年11月30日,双方向青岛市即墨区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海域使用权转让及养殖证转让”审批申请 。2018年12月7日,青岛市即墨区海洋与渔业局因青岛某公司部分材料未加盖公章而向该公司发出“海域使用权转让补正材料通知书”,该公司拒收通知书 。2018年12月27日,青岛市即墨区海洋与渔业局向原、被告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以材料缺少转让方青岛某公司印章,发送书面补正材料通知拒收为由,不予受理涉案海域使用权转让及养殖证转让申请 。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海洋使用权转让合同》和被告出具的同意函,黄某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涉案海域使用权转让费支付义务,青岛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涉案海域使用权证及养殖证变更手续 。青岛某公司主张黄某某2018年1月4日支付池某某10万元构成违约,但其诉前并未向黄某某就该付款提出异议,其后亦向主管部门提交转让申请材料,可以认定其对于该付款没有异议,故本院对青岛某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判决:被告青岛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黄某某办理海域使用权证转让手续 。
6.某村委诉孙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情简介】1996年起,孙某某使用位于即墨某村的约160亩平塘搞养殖,未与某某村委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也从未缴纳承包费 。2003年9月,某某村委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我村将属我村集体土地一宗130亩及平塘水源一处160亩包给本村村民孙某某搞养殖 。按协议对其所包土地及水面养殖业物的合法权益有权保护 。”2003年9月21日,被告孙某某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第一段)我是二里村民孙某某关于我所使用集体的平塘一处土地一宗搞养殖业所占用各户的土地补偿费由孙某某负担与集体无任何关系/(第二段)如国家集体需要,我无条件服从,交出平塘及土地使用权 。国家征用给的养殖补偿归孙某某个人所有 。土地及平塘补偿归集体 。/(第三段)当日村委为我出具的养殖使用集体平塘一处160亩及土地130亩的承包证明则即时作废 。”某村委认为其未与孙某某签订承包合同,孙某某应当腾出平塘 。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于2003年9月21日确认某村委出具的证明作废,因此某村委证明不具备证明力 。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某村委自认与孙某某形成事实上的土地承包关系 。孙某某无权占有并使用案涉平塘,某村委系案涉平塘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孙某某返还 。孙某某虽与某村委未形成承包关系,但某村委认可曾允许孙某某无偿使用平塘的事实,也认可未与孙某某约定使用期限,故应当给予孙某某充足时间进行腾退 。因孙某某未提交证据明确养殖的具体情况,酌情给予孙某某3个月腾退时间 。判决: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腾出平塘交还原告某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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