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宋元两田制——中国古代经济的巅峰,官僚地主的狂欢时代( 三 )


表现有三:其一 , 从初始取得(来源)来看是国家授田 。 王朝更替 , 常年战争 , 造成大量农田荒芜 , 农民人口减少 , 为了恢复发展生产 , 增加农业人口 , 安置流民 。 政府都会采取措施 , 招徕农民垦荒 , 授田耕种 , 承认永业 , 可以子孙继承 。 北宋王朝建立之初 , 曾“诏所在长吏谕民 , 有能广植桑枣、垦辟荒田者 , 止输旧租;县令佐能招徕劝课 , 致户口增羡、野无旷土者 , 议赏 。 ”(《宋史·食货志上一》)太宗时也曾鼓励农民垦荒 , “凡州县旷土 , 许民请佃为永业 , 蠲三岁租 , 三岁外 , 输三分之一 。 官吏劝民垦田 , 悉书于印纸 , 以侯族赏 。 ”(《宋史·食货志上一》)

地主|宋元两田制——中国古代经济的巅峰,官僚地主的狂欢时代
本文插图

汴京繁华
其二 , 所有的土地都附有义务——赋(税)役 。 不论是按户(丁)征税 , 还是按亩征税 , 最终都落到了占有的土地上 , 并承担各种徭役 。 有地的纳税 , 无地的不纳税 , 这些义务责任都附着在土地上 , 将土地买卖了 , 附着在土地上的义务也就跟着换了主人 。 这也就是中国古代历朝都将土地纳的税 , 称为“田租”的缘由 。 占有的土地越多 , 承担纳租的义务越大 。 对于普通农民来说 , 占有量越大未必是件好事 , 遇有大灾之年 , 连租税都承担不起;而对于豪强、贵族和地主 , 占有土地可以不用纳税或少纳税 , 因为官僚地主享有免税等多种特权 , 这也就是有些农民因承担不起国家租税而投靠官僚地主的缘由 。
其三 , 国家拥有最终的处置权力 。 尽管土地被政府认可为永业田 , 但国家随时可以征用、强占、强买 , 甚至没收这些土地 。 这些国家的强制手段就可以充分说明土地性质 。 南宋末年朝廷为了解决收入问题 , 制定了“公田法” , 强行将许多民田化为公田 , 以收取地租 。 贾似道当政 , 朝廷财政十分窘迫 , 临安府刘良贵、浙西转运使吴势卿献买公田之策 。 办法是强购民间土地 , 再转租给农民 , 收取地租 , “令民以私家之租 , 为输官之额 。 ”(赵翼《二十二史札记》卷25 )景定四年(公元1263年)先在浙西平江、江阴、安吉、嘉兴、常州、镇江六郡买田 , 后又在江西强购 。 买价并不付给现钱 , 而是一半给钞(纸币) , 一半给官诰(官职凭证)、度碟(僧道身份证书) 。 所强买的公田数量很大 , 仅在浙西六郡即达三百五十余万亩之多 。 这些强买和侵占的事例和行为 , 充分说明农民占有的土地没有最终的处置权 , 农民占有的土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处置权最终掌握在国家即封建王朝的手中 。 封建王朝根据需要决定土地的取舍 , 授田于民还是收为官田 。

地主|宋元两田制——中国古代经济的巅峰,官僚地主的狂欢时代
本文插图

元青花
二是两田制的土地自由买卖 , 适应了当时农商并重的政策 。 宋元时期 , 政府实行农商并重的政策 。 均田制下 , 自耕农众多 , 农民的田亩有限均等 , 农业产量有限 , 是一种典型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 没有多余的粮食或农产品进行交易 。 宋朝不抑兼并、不限买卖的土地政策 , 使土地相对集中到大小地主手中 , 大小地主拥有数量巨大的粮食及其他农产品需要市场交易 , 也拥有雄厚资金 , 促进了商业、手工业的发展 , 而土地兼并中 , 失去土地的人口——客户也有就业生存的机会 。
三是租佃制土地两权分离的经营体制有效地解决了农户的经营权问题 。 宋朝不抑土地兼并和土地买卖的政策 , 使大量土地集中到官僚地主和中小地主手里 , 但地主不会自己亲自耕种 , 而且也耕种不过来 , 采用雇工经营又效率低下 , 催生了租佃经营的体制 。 据史书记载 , 宋代官田经营很不景气 , 各地屯营田普遍入不敷出 , 弊端丛生 , 以致大量官田不断转化为私有的民田 。 《文献通考·田赋七》记载 , “当时各地的屯营田多数寿命不长 , 短者二三年 , 长者二三十年 , 不是变为官庄 , “召人请佃” , 便是“赐民永业”转为民田” 。 当时粮食产量的提高也为租佃制的实现提供了可能 。 隋唐时一亩地亩产量只有一石四斗多 , 而唐末宋初 , 亩产量可达二石多 , 按50%的租佃分成 , 农民租佃土地还可获得一石收成 , 而且还省却官府税赋、徭役的困扰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