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眼|认识仅仅一周,上市公司董事长借1亿给他合伙炒股,结果…( 二 )


二审判决书显示 , 林亢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 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 林亢峰方面认为股票配资合同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
林亢峰方面认为 , 赵小强仅认识一周就借给林亢峰一个多亿 , 而赵小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 , 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 又有律师和法务人员辅助 , 却在借款时不签合同 , 对借期、利率、用途等全无约定 , 更没有担保;汇款时也不备注为借款 , 而是刻意备注为“往来款” , 并且汇入的并非林亢峰账户 , 而是郑莹莹的账户 , 双方却从未约定由其代收借款 。 汇款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赵小强也从不催款 , 始终对此只字不提 。 如果双方真的是民间借贷 , 这些有违常识的现象显然是不可能发生的 。
到底是股票配资还是民间借贷
来看法院怎么判
二审法院认为 , 林亢峰提出的抗辩主张缺乏相应证据证明 , 不予采纳 。 二审期间 , 各方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 ,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 二审法院认为 , 赵小强一审中提供的还款计划 , 林亢峰虽主张非其本人出具 , 但未提供反驳依据 , 其主张事实难以认定 。 该还款计划记载了款项的金额为8000万元 , 款项的性质为借款 , 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的事实可予以确认 。
林亢峰主张双方之间是股票配资合同关系 , 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 赵小强亦予以否认 , 相应事实难以认定 。 从所述双方各出1亿元 , 由其掌握股票账户等内容分析 , 也可认为双方虽最初有合作关系 , 但从林亢峰出具还款计划的事实 , 可认为经双方商定 , 最终确认为借款关系 。 因此 , 从林亢峰主张的事实角度 , 其亦应当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 。 二审法院认为 , 林亢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ID:nbd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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