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董事长配资炒自家股票亏光2亿保证金 法院这么判( 三 )
林某峰方面称 , 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是民间借贷的主要证据是还款计划、银行汇款凭证和录音 。 其中 , 还款计划与汇款凭证在借款时间和金额上均无法匹配 , 录音中赵某强同林某峰提到的金额也始终与汇款凭证体现的金额不一致 。
林某峰方面表示 , 赵某强仅认识一周就借给自己一个多亿 , 而赵某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 , 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 又有律师和法务人员辅助 , 却在借款时不签合同 , 对借期、利率、用途等全无约定 , 更没有担保 , 汇款时也不备注为借款 , 而是刻意备注为“往来款” , 汇入的并非林某峰账户 , 而是郑某莹的账户 , 双方从未约定由其代收借款 。 汇款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赵某强也从不催款 , 始终对此只字不提 。 “如果双方真的是民间借贷 , 这些有违常识的现象显然是不可能发生的 。 ”
二审作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书载明 ,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 ,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
二审法院认为 , 对于赵某强一审中提供的还款计划 , 林某峰虽主张非其本人出具 , 但未提供反驳依据 , 其主张事实难以认定 。 该还款计划记载了款项的金额为8000万元 , 款项的性质为借款 , 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的事实可予以确认 。 从林某峰出具还款计划及其对双方之间的关系等事实作出的陈述 , 其已经收到款项的事实可予以确认 。
同时 , 对于林某峰主张双方之间是股票配资合同关系 , 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 赵某强亦予以否认 , 相应事实难以认定 。 从林某峰所述双方各出1亿元 , 由其掌握股票账户等内容分析 , 也可认为双方虽最初有合作关系 , 但从林某峰出具还款计划的事实 , 可认为经双方商定 , 最终确认为借款关系 。 因此 , 从林某峰主张的事实角度 , 其也应当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 。
最终 , 二审法院认为 , 林某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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